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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新传媒:皖新传媒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8 查看全文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单位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负责人;

3.公司派驻参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上述股东指定的联络人;5.其他可知悉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公

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子公司)。

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时,及时通知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含公司发生的日常经营相关交易类型有: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

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及财务资助事项时,无论交易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上述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需履行报告义务。

(四)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上述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关联关系、交易的具

体内容、必要性、合理性、定价依据、拟签署交易文件的主

要内容、对交易各方的影响予以详细说明。

(五)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发生的日常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合

同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

合同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3.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本公

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发生诉讼和仲裁事项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

到本条第1项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5.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七)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重大风险事项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

1.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

2.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4.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

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5.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

被禁止使用;

6.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7.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8.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

未获清偿,造成严重后果的;

9.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重大赔偿责任,造成

严重后果的;

10.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1.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12.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3.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5.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16.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17.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18.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

外担保;

19.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

事处罚;

20.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21.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八)重大变更事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重大变更事项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

及时报告: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

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5.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

事务所;

6.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等发生

可能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7.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声明与承诺事项

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

1.住址、国籍、身份证(护照)号码、配偶、父母、年

满18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等信息;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报告;

3.近亲属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在其他

公司任职、近亲属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4.参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认可的证券业

务培训;5.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未偿还经法院判决

裁定应当偿付的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仍然有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所限制;

6.担任破产清算、关停并转的董事、监事或者厂长经理,

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7.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的惩戒、处罚或外于相关诉讼程序中;

8.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拥有除前项以外的其他利益;

9.除上述问题所涉及的信息外,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

而不声明该事项可能影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

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完整性或者准确性。

(十)发生以下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报告:

1.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募集资金投向等发生变动;

2.控股股东、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能履行承诺事项;

3.出现需要公司进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情形,以及利润与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出现较大差异时;

4.股票交易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或业务规则

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于当日报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5.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和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确认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回函;

6.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公

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通报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

大信息的第一时间,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递交、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董事会办公室。

第九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及实施决议;2.就已报告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须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须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已报告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须

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须及时报告

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已报告的重大信息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6.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须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子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

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要事项的信息报告义务:

1.各部门或所属子公司拟将该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审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要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各部门、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所属子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要事项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

风险因素:

1.该重要事项难以保密;

2.该重要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一条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告重大信息,应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本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审批意见;

6.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该报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相关单位对外签署涉及重

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十三条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1.公司各部门重大信息资料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

方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2.各分支机构、子公司重大信息资料需经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

3.其他报告义务人报送重大信息资料,需经报告义务人

或授权人审核签字后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报告人报送的信息后,应签收确认送达,并在第一时间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建立重大信息的报告及管理档案,记录信息要点及处理情况,及时将信息报告的处理情况反馈报告人。

第十五条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的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

当按照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评估,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稿件,报董事长审定;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重大信息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当出现、发

生或将要发生第二章所述情形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并确保信息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是本单位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流程,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第十八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

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

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发

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导致公司发生风险隐患或风险事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降职、降薪、解

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前款规定的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以下情形:

1.未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2.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存在

重大漏报、虚假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4.其他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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