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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新传媒:皖新传媒外派监事管理办法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8 查看全文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外派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公司外派监事的科学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向所属全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派驻企业)委派的外派监事管理。

第三条外派监事原则从公司总部职能部门选派,不在派驻企业兼任经营管理职位。

第四条外派监事作为派驻企业内部监督机构的特定人员,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派驻企业经营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外派监事任职条件

第五条外派监事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12.具备贯彻执行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熟悉公司和派

驻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

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职责,具备分析、归纳、提炼的能力,能对派驻企业的工作进行客观评价;

4.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开拓创新

能力、沟通交流能力,能够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能够独立、慎重、负责地履行职责;

5.热爱本职工作,敢于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在过去三

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罚;

6.外派监事一般应由经理级以上人员担任(兼任);

7.监事会认为担任外派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监事:

1.《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不得担任监事情形的人员;

2.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分尚未

解除的人员;

3.与任职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

形的人员;

4.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宜担任外派监事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外派监事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公司通过外派监事对派驻企业董事会和经营层

2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外派监事应该严格履行其职责。外派监

事的职责包括:

1.忠实地执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涉及派驻企

业的各项决议;

2.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

监事的各项职权;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坚决维护公司利益;

3.按派驻企业《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列席该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以重要决策和重大事项及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为重点,通过日常监督和集中检查,对派驻企业当期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督,力求做到监督的及时性、针对性、科学性;

4.认真审阅派驻企业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

派驻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层报告派驻企业的经营状况,深入揭示派驻企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突出出资人关心、关注事情;定期反映当期监督成果,遇有派驻企业经营状况出现异常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报告;

5.外派监事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就

有关问题向派驻企业的董事会、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有关人

员提出质询或审核建议,必要时可请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检查;

6.外派监事认为派驻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决策

3事项可能损害或影响派驻企业利益时,可建议董事会、总经

理办公会复议,必要时向公司报告。当其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损害派驻企业利益时,应建议其停止该项行为,并向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报告;

7.派驻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总经理办

公会后一周内,应当将有关会议书面审议议案和决议文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8.派驻企业遇工商注册变更、章程修改、法人治理制度

修订等情况,负责督促派驻企业将有关书面材料及时报公司企业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9.督促派驻的参股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相

关制度;

10.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要求外派监事对其所任

职公司的有关事实、信息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公司的检查、调查;

11.《公司法》及派驻企业章程等规定的和公司认为应

当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外派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

外派监事的权利包括:

1.有权获取为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企业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

2.根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授权,行

4使派驻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

3.有权对派驻企业的经营发展、投资计划、内部控制体

系和相关制度提出建议;

4.有权就增加或减少公司对派驻企业的投资、聘免派驻

企业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5.行使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九条外派监事的义务:

1.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2.除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派驻企业股东会的批准,

不得与派驻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企业相同的业务,不

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5.外派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

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一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限应当根据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6.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利

5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派驻企业如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致使公司利

益受损的,知情但未表示异议的外派监事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外派监事的任免程序

第十条向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推荐监事,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会商监事会主席提名,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派驻企业依据《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任职程序。外派监事任期按派驻企业章程规定执行,一般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依据《公司法》、派驻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外派监事任期未满,派驻企业不得随意提出罢免其职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程序变更外派监事,并及时向派驻企业出具变更外派监事的文件。

1.外派监事本人提出辞职的,其书面辞呈应递交公司主

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根据其辞职理由的充分与否,商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

2.外派监事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不能继续任职的,

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根据其身体及任职状况,商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准许其卸任外派监事职务;

3.外派监事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公司主要

负责人商监事会主席出具不能胜任的意见和作出撤销委派

6其职务或劝辞的决定;

4.因外派监事失职或故意行为导致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相关处理意见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商监事会主席批准;

5.变更外派监事时,须按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名、推荐、委派新的外派监事;6.外派监事任期届满后,按本制度第十条的权限和程序,

以及派驻企业章程规定进行换届,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章外派监事管理

第十二条外派监事工作内容:

1.外派监事每年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对派驻企业进行

专项检查,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2次列席派驻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每年向公司书面报告履职情况,报告中应如实反映派驻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2.检查股东会、股东决定议事程序是否合规、合法,会

后跟踪检查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3.检查董事会议事程序是否合规、合法,会后跟踪检查

董事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4.检查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

经理是否各司其职,派驻企业的决策权限、管理权限划分是否合理,有无超越权限错位管理等情况;

5.检查派驻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是否按

7制度来规范和约束企业及个人行为,检查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6.检查重大经营和投融资事项是否按公司有关规定事

前报批;

7.采取全面检查、专项调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对派驻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外派监事工作报告制度包括重大监督事项报

告和年度报告,年度报告需在次年3月31日前报送至公司监事会主席,重大事项监督报告随时报送。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决策、重要事项变动、重

大交易、重大经营风险、重大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等。

第十四条外派监事年度报告应对派驻企业国有资本保

值增值状况和经营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监督意见

1.本年度预决算计划及执行情况、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完整性;

2.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重大经营决策程序的合法性,

执行情况的合规性;

3.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持续盈利

能力风险评价;

4.财务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审计及资产运行监督情况;

5.监督中发现的其他需报告的重要情况。

8(二)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1.派驻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年度资产运作、预决

算重大决策及执行财务运行和内部控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对问题发生的原因、后果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所带来

的影响进行分析。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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