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理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资金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资金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交易与关联交易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资金理财必须报经公司批准方可实施,未经批准子公司严禁自行开展资金理财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
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基金公司发行的各类产品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依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资金理财的原则
1(一)公司资金理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相关规定;
(二)公司资金理财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资金理财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得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公司资金理财原则上投向中短期理财产品,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二章资金理财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作为资金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子公司的资金理财实施管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其本单位资金理财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对公司资金理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资金理财的决策及实施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和范围内进行资金理财。在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实施委托理财未到期的余额不得超过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要
求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门机构
2进行审计。
公司党委会按照制度规定对相关重大事项进行前置研究。
单笔理财(含子公司)使用资金额达到公司重大事项标准的,应在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前,报送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第九条公司委托理财额度的授权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授权投资额度。
公司自有资金理财(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情形除外)按以下审批权限规定执行:
(一)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以内的委托理财由总经理审批;
(二)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10%之间的委托理财由董事长审批;
(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50%之间的委托理财由董事会审批;
(四)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上的委托理财事项由股东会审批。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依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年度资金理财计划及审批
(一)年度理财额度审批期限到期前,财务部门要结合公
司经营计划、资金状况、国家金融政策等,测算总体资金需求
3以及可用于理财的资金限额。子公司也应根据年度经营等情况
测算资金理财额度,编制年度理财计划,并报公司审核、汇总。
(二)财务部负责审核、汇总年度资金理财计划,提交公司相关审议决定机构审批。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审批情况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理财产品的选择与购置
(一)保本理财产品。
公司原则上应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的保本理财产品。
公司财务部应先行向各家金融机构询价,制订相关理财方案,取得公司决策机构批准后,经公司主要负责人逐笔审批、会签后交财务部门负责实施。
子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按照所在公司章程和相关专项制
度规定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报公司财务部,统一纳入总额管理。
授权期限到期前,公司财务部将公司及子公司委托理财授权期限内购买情况统一报备至董事会办公室。
(二)非保本理财产品
公司购买非保本理财产品无论金额大小,应对每笔非保本理财产品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均逐笔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再按相关决策流程审批。
子公司非保本理财产品的购置应先履行所在公司内部程序,再按公司非保本理财流程报批。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审批情况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
4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资金理财风险管理及控制
第十二条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部应对所有资金理
财项目进行全面检查。财务部门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理财产品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等,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
良好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理财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四条公司应指派相关人员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
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每季度编制资金理财报告。报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理财决策执行情况、资金理财资产质
量、资金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六条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根据岗位不相容原则,实行
资金划拨、账务核算等岗位相互分离制约。
第五章资金理财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根据批准实施的资金理财项目,建立
并完善资金理财管理台账、资金理财项目明细账表,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完成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章资金理财的信息披露
5第十八条公司从事资金理财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资金理财业务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理财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透露
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公司相关部门在调研、洽谈、评估理财产品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已获知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带
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下属子公司可根据此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资
金理财实施细则,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6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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