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规则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有可能对发行债券的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公司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持续披露。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券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子公司”)。下属子公司为债券发行主体的,应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本单位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五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六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
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债券信息披露的要求及内容
第七条公司发行债券时应通过债券交易市场或自律组织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如有);
(六)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等,需由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交易商认可的会员机构)出具。
第八条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对已披露本制度内容进行修订的,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二)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三)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产、人员、机构、财
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
(五)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1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公告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等信息;
(六)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债券存续期内或处置期间,公司应当披露以下信息;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
定或债券发行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一)定期报告
1.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2.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
半年度报告;
3.若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规定应披露季度
财务报表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4.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二)重大事项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
责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3.1/3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
发生变动;
4.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
法履行职责;
5.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6.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
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7.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9.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10.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1.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2.转移债券清偿义务;13.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
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14.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15.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
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6.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7.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8.出现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19.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0.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21.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22.债券募投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募集资金
投入和使用计划,或者导致项目预期运营收益实现等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23.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三)其他信息1.公司应当在债券本金或利息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交易日)披露本金、利息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2.债券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3.债券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在
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4.债券违约处置期间,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及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交易日)内进行披露;
5.若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
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6.公司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债券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
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的时间。对于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债券,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
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延期说明文件,不代表豁免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履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六)重大事项相关信息已经发生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七)其他发行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
已经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2个工作日(交易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
要进行变更的,公司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四条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
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更正已披露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事项进行全面审计或者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前述更正事项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公司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如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
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更程序,并于募集资金使用前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债券附发行人或投资者选择权条款、投资者保
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
理人承担,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或者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
自律组织的要求,持续披露破产进展以及对投资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按照本制度规定应当披
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豁免披露。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涉信息披露的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
序应参照《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参照《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露,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若发现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的,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或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债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档案管理第二十六条公司财务部负责信用类债券相关资料底稿的
档案管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工作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
况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
要借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应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应及时归还。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予一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