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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服: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3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524号

致: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29日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油大街201号中海

油服主楼311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

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30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公司于2026年7月9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7月29日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油大街201号中海油服主楼

311室召开,董事长赵顺强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会,经董事会所有董

事共同推举,由董事肖佳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9日上午9:15-9:25,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

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2(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52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1471812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956630%,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 A 股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和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523人(包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243729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808471%。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7228083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14815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H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及 H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3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3、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

计票、监票,现场投票环节告知现场参会股东参阅公司关于本次会议最终表决结果的公告。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情况为准。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情况并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下全部子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1.0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刘建忠先生为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1.0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尚捷先生为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1.0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范白涛先生为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0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刘秋东先生为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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