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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服:中海油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时间、辞职的具体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移交所承担的工作。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时生效,但下列

情形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1(三)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定要求、上市规则要求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提出辞职

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的,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

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董事会提出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提

2案的,应提供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董事会

审议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全体董事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同时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

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

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

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3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

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继续持有公司股

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应当遵守证券监管机构、股票上市地交易所、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指引的有关规定及本人持股承诺。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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