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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文轩:新华文轩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0-28 查看全文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08年8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08年第二次会议批准施行,2022年10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合称为“《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1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执行主体及各方的职责

第四条本制度的执行主体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和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附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执行主体的职责:

(一)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

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包括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

(二)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重大投

2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四)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归口

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统筹、协调、安排与实施。

(五)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参与或配合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3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与实施规范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涉及信息披露、投资者交流与资本

市场反馈等方面的内容。董事会秘书负责规划、统筹及安排下一年度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执行主体按董事会秘书的统筹及安排执行相关内容。

就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计划中无法预见到的、突发性或临时

性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届时负责协调与安排,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执行主体应遵守执行。

第八条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与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九条若公司面临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如重大诉讼、管理层变更、关闭公司、股票和债券交易异常波动,与公司相关的传闻、债信评级机构的评级变化、监管机构的惩责、自然灾害事故等,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研究投资者关系管理处理方案,并遵照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条在遵守《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泄露

商业机密和平等对待投资者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管理执行主体可在法定信息披露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为明确投资者交流工作的重点,董事会办公室定

期进行股东分析,密切跟踪公司股东结构和持股量的变化,研究

4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质效的方案。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舆情、媒体报道以及资本市

场行业发展进行研究。持续关注并跟踪公司舆情,搜集并整理媒体报道,及时了解资本市场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战略发展等的评价,及时掌握同业公司的年度、半年度、季度业绩表现和战略发展动向、并购进展情况等。

第十三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五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沟通方式尽可能方便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

5按公司上市地的监管要求,编写并发布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公司积极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策划组织股东大会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及地点,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除现场投票外,股东大会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公司网站公司网站是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最新发展动态的主要信息窗口。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登载和更新公司治理相关内容、法定信息披露资料、证券行情以及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时回复相关咨询或建议。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互联网网址(www.winshare.com.cn),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四)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

公司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e 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

础设施与投资者进行互动,收集并及时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五)路演、分析师会议和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与投资者、分析师等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6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相关上市公司监管机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面对面或电话会议形

式的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七)投资者拜访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的来访,公司相关人员视需要参加。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有计划、有目标地通过财经媒体对公司战略等进行客观有效的宣传。

公司任何人员接受财经媒体采访必须严格遵循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董事会秘书可视情况需要,建议并安排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媒体采访,并在采访前向相关人员介绍公司统一的信息披露口径。

7(九)热线电话、传真与电子邮箱

公司开设投资者关系热线电话、传真与电子邮箱,由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组织回答投资者的问题,确保热线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当热线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后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相

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相关

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

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时,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十八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对于开展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以文字、图片、声像等方式进行记录和保存。

第十九条公司积极支持与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

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执行主体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执行主体应当积极参与

9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并且依照董事会办公室的安排,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二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不断提高业

务水平和沟通技能,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法规、政策。

第二十三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监管机构及公

司证券上市地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监管机构及公司证券上

市地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应按国家相关监管机构及公司证券上市地之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或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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