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11证券简称:新华文轩公告编号:2025-037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2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新华之星 A座(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 238 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25
其中:A股股东人数 124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股) 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774482705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689668097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股) 8481460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70058比例(%)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55.896027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6.874031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鉴于公司副董事长刘龙章先生因其他事务未能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经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柯继铭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7人,董事长周青先生因其他事务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5人;监事薛丰先生因其他事务未能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杨淼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本公司<章程>暨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682535770 98.965832 6793627 0.985057 338700 0.049111
H 股 11622476 13.703389 73192132 86.296611 0 0.000000普通股合计: 694158246 89.628631 79985759 10.327637 338700 0.043732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本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689331497 99.951194 312900 0.045370 23700 0.003436
H 股 70978931 83.687153 13834677 16.311668 1000 0.001179
普通股合计:76031042898.170098141475771.826713247000.003189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682629770 98.979462 6726227 0.975284 312100 0.045254
H 股 25713153 30.316892 59100455 69.681929 1000 0.001179
普通股合计:70834292391.460134658266828.4994393131000.040427
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本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689406397 99.962054 239500 0.034727 22200 0.003219
H 股 84813608 99.998821 0 0.000000 1000 0.001179
普通股合计:77422000599.9660812395000.030923232000.002996
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本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689405097 99.961866 240800 0.034915 22200 0.003219
H 股 84813608 99.998821 0 0.000000 1000 0.001179
普通股合计:77421870599.9659132408000.031091232000.002996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以上第1-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4-5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佳雨、李佼矫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文件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五、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