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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5SC000636号
致: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李佳雨、李俊矫列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基于上述前提,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5年9月3日刊登了《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事项;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刊登了《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变更会议地点的公告》,公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地址变更为新华之星A座(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238号)。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平台)。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0月23日上午9:30,地点为新华之星A座(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238号),董事长、副董事长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柯继铭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网络投票时间与会议通知相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出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授权代理人)共206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82,056,784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3.383919%。
除上述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之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以及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会议所议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公司在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后,对表决结果予以公布。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本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建议方案的议案》。
以上1项议案为普通决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该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裕(成都)律师事务所
A
经办律师:代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