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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高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4-30 查看全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被保荐公司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10-85130355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晨宁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

凯恒中心 B、E座 3层

联系方式:010-85130633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先丰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

凯恒中心 B、E座 3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885号文”批准,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沪高铁”或“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28563.00 万股。本次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价为4.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067387.4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033.32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063354.12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20年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中信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工作内容督导情况中信建投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京沪高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铁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应的工作计划。

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中信建投证券已与京沪高铁签订保

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证券交易所备案。

1工作内容督导情况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中信建投证券通过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检查等方式,对京沪高铁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

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京沪高铁及相关当事人在持续督导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期间未出现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事项。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中信建投证券督导京沪高铁及其董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督导京沪高铁建立健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全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核查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了京沪高铁执行《公司章程》、三会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

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中信建投证券督导京沪高铁严格执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的内控制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司的规范运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

2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

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京沪高铁及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相关当事人未出现受到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关注函的情况。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京沪高铁及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行承诺的情况。

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京沪高铁未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出现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京沪高铁及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情况。

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3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在对京沪高铁进行现场检查时,中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

信建投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查工作质量。

作要求,确保了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

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京沪高铁及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相关主体未出现该事项。

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经核查,京沪高铁持续督导期间未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出现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等承诺事项况。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京沪高铁

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京沪高铁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京沪高铁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如下:

公告日期披露信息

2021年1月18日京沪高铁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的公告

4公告日期披露信息

京沪高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2021年1月30日京沪高铁2020年度业绩预减公告

京沪高铁关于与中国经济信息社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

2021年2月6日

架协议的公告

2021年2月7日京沪高铁2021年2月5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2021年4月26日京沪高铁关于召开2020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京沪高铁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京沪高铁关于聘任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机构的公告京沪高铁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京沪高铁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京沪高铁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京沪高铁2020年度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京沪高铁2020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京沪高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京沪高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021年4月30日京沪高铁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

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京沪高铁2021年一季度报告正文京沪高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京沪高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京沪高铁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京沪高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报告京沪高铁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京沪高铁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京沪高铁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京沪高铁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5公告日期披露信息

京沪高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履职情况报告京沪高铁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京沪高铁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京沪高铁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京沪高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京沪高铁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京沪高铁2020年年度报告京沪高铁2020年度审计报告

2021年5月21日京沪高铁2021年4月30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京沪高速关于总法律顾问退休离职的公告

2021年6月1日京沪高速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京沪高速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1年6月8日京沪高速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京沪高铁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1年6月22日

京沪高铁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年7月22日京沪高铁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21年7月26日京沪高铁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京沪高铁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京沪高铁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21年8月31日

京沪高铁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京沪高铁2021年半年度报告

2021年9月6日京沪高铁2021年9月1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京沪高铁关于参加北京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的

2021年9月15日

公告

2021年10月12日京沪高铁关于总审计师退休离职的公告

2021年10月15日京沪高铁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京沪高铁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1年10月30日京沪高铁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京沪高铁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年11月2日京沪高铁关于副总经理退休离职的公告

2021年11月9日京沪高铁关于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公告

6公告日期披露信息

京沪高铁2021年11月3日-11月5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京沪高铁2021年11月1日-11月3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京沪高铁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年11月16日

京沪高铁2020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2021年12月8日京沪高铁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2021年12月21日京沪高铁关于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京沪高铁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7(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王晨宁刘先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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