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是指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的责任人,对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报告义务。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
规定的人员担任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
—1—项时,应按本制度要求及时报告,应报告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二)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定、《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
管理制度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其他重大交易。
(四)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
—2—件;
2.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7.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
或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3—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部门,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内部重大信息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并将有关书面文件同步送达。
第八条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报信息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需要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将信息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汇报,提请董事会或审计委员—4—会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重大事项报告的记录、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违规责任
第十条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之前,相关信息知情人对应披
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发生
应上报事项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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