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瀚律师事务所关于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北京市科瀚律师事务所接受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陈海林、王学东(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就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在对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次股东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2025年8月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定于2025年9月召开本次股东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了有关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决方式等事项。即本次股东会已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15:00在公司315会议室举行。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9:15-15:00。
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洪润主持。
2.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61人,代表股份37,396,073,2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4344%。
2.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5年9月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3.公司党委委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制定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及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本次
股东会的议案未有修改和变更,亦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2.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采取非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于当日收盘后,在上交所官网对外发布。
2.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审议,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9月15日签署,正本三份。(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关于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负责人:陈海林
经办律师:陈海林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