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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H股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5-23 查看全文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China Everbright Bank Company Limited

6818

持續關連交易修訂綜合服務框架協議項下之年度上限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21年12月15日的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本公司與光大集團簽署綜合服務框架協議,有效期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包括首尾兩日)。根據綜合服務框架協議,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可與本公司互相提供服務或商品。

鑒於本公告內所述原因,本公司於2023年5月22日與光大集團簽署補充協議,以修訂綜合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由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

司提供的(i)綜合服務及(ii)聯合營銷服務的年度上限。

光大集團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於本公告日期直接及間接持有本公司約47.19%的已發行普通股,因此光大集團及其聯繫人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關連人士。

由於綜合服務框架協議(經補充協議修訂)項下由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司提

供的(i)綜合服務及(ii)聯合營銷服務的經修訂交易上限按年計算的最高適用的百分比率

超逾0.1%但低於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所訂的5%,這些交易屬於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年度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 1 -I. 緒言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21年12月15日的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本公司與光大集團簽署綜合服務框架協議,有效期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包括首尾兩日)。根據綜合服務框架協議,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可與本公司互相提供服務或商品。

鑒於本公告內所述原因,本公司於2023年5月22日與光大集團簽署補充協議,以修訂綜合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由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

公司提供的(i)綜合服務及(ii)聯合營銷服務的年度上限。

II. 根據補充協議修訂綜合服務框架協議項下之年度上限

除修訂以下現有年度上限相關條款外,綜合服務框架協議的其他條款及條件保持不變,並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綜合服務框架協議經補充協議修訂之主要詳情如下:

日期:2021年12月15日,並於2023年5月22日修訂訂約方:本公司與光大集團

期限: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包括首尾兩日)

1.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司提供綜合服務

根據綜合服務框架協議,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可向本公司提供綜合服務,主要包括房屋租賃、物業管理、入室清潔、宣傳服務、廣告服務等。

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司提供綜合服務有利於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提升產品服務品質及提高工作效率。

-2-定價政策

本公司按照招標採購相關要求,通過比價、市場調研、走訪中介、競爭性談判等方式進行綜合定價,經本公司招標採購工作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委託第三方招標採購公司開展公開招標採購事宜,如合作方為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可確保從其採購的綜合服務與本公司從公開市場的獨立第三方處採購同類服務的價格相當。

歷史數據、現有年度上限及經修訂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億元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歷史金額的現有年度上限的經修訂年度上限

20202021202220232023

1.112.34692.67143.699.09

於本公告日期,本年度的實際交易金額並無超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年度上限。

修訂年度上限的理由及依據

在本公司「打造一流財富管理銀行」的目標指引下,結合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過往向本公司提供相關服務的歷史數據可以得出,本公司對房屋租賃、物業管理、入室清潔、宣傳服務、廣告服務等服務的需求量規模較大。此外,隨著本公司與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合作內容持續擴充、合作模式不斷升級、服

務品類日趨豐富,相關業務部門對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現有年度上限-3-提出了調增需求。關於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司提供的綜合服務,受業務發展、場地擴租及物價上漲等因素影響,加之節能改造、智慧樓宇等相關工作量的增加,現有年度上限無法滿足業務增長需要。2023年本公司擬調增綜合服務類交易限額人民幣5.4億元(即調增至人民幣9.09億元),主要包括房屋租賃類交易、物業管理類交易、項目升級改造及智慧樓宇類交易、宣傳服務及其他類交易等。

2.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司提供聯合營銷服務

根據綜合服務框架協議,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可向本公司提供聯合營銷服務,如金融信息服務、數據處理服務等業務。

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司提供聯合營銷服務是本公司信用卡營銷的重

要業務渠道,有利於加大信用卡銷售團隊建設力度,提升業務發展品質和效益,實現信用卡業務高質量發展。

定價政策

聯合營銷業務的服務採用通行的市場價格確定定價規則,本公司將比較提供類似服務的公司,在綜合考慮財務狀況、業務經驗、專業能力、合作歷史等因素並進行充分的市場調研比價後,依照符合市場公允性定價方式開展雙方合作。

該價格將由雙方按公平基準磋商,並按照一般商業條款確定。具體而言,雙方將根據市場價格、結合合作服務內容以及銷售體系建立等方面確定雙方服務採用的價格。

歷史數據、現有年度上限及經修訂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億元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歷史金額的現有年度上限的經修訂年度上限

20202021202220232023

5.21.6745.78576.0711.66

-4-於本公告日期,本年度的實際交易金額並無超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年度上限。

修訂年度上限的理由及依據

本公司圍繞「打造一流財富管理銀行」的戰略願景,聚焦信用卡戰略性業務,從

2017年起通過推進聯合營銷業務合作實現信用卡獲客量質齊升,加快了高質量

轉型進程,聚焦客戶結構優化、增收潛力挖掘、以「獲客-活客-觸達」為主線推進經營水平和管理能力提升,根據本公司業務發展戰略定位及要求,本公司在計算年度上限時,依據聯合營銷獲客成本和業務規模兩方面綜合得出。

隨著合作內容的進一步擴充,本公司與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之間的聯合營銷合作從單一獲客向綜合營銷轉型,雙方的合作內容進一步擴充,服務項目增多,增加了移動渠道服務、客戶經營類產品和分期類產品,發展重心進一步向重質量轉型;業務規模進一步擴大,服務價格也隨之提升,現有年度上限無法滿足業務發展需要。2023年本公司信用卡聯合營銷業務費用預計將增加人民幣

5.59億元(即調增至人民幣11.66億元),主要包括客戶拓展業務、移動渠道服

務、客戶經營類產品和分期類產品營銷費用等。

III. 內部控制措施

本公司具備一系列內部控制措施,以保障上述框架協議符合上市規則的要求,此類措施主要包括:

(1)本公司已在管理層面設立跨部門的關聯交易管理辦公室,成員包括合規、業

務、風控、財務等相關部門人員,並明確牽頭部門、設置專崗,負責關連方識別維護、關連交易管理等日常事務;

-5-(2)所有與關連人士訂立超出披露門檻的交易將提供給外部律師以供審核及確認將否需要向公眾作進一步披露。披露門檻由外部律師參照本公司財務報表及市值進行審查;

(3)本公司啟動了關連交易管理的諮詢項目,借助外部律師專業力量,進一步完善

本公司關連交易組織架構、管理職責和內部制度,查漏補缺逐步完善關連交易內部控制措施,提升關連交易管理水平,避免違規情況的發生;

(4)本公司將進一步結合監管要求和諮詢項目成果,推動關連交易管理系統的更新升級,加強系統對關連交易管理的科技賦能,持續提升關連交易管理的系統控制能力;

(5)根據監管機構、上交所和聯交所等監管要求,各單位定期統計報送持續關連交

易年度上限的執行情況,經匯總後按監管要求披露;

(6)每年組織一次關連交易專項審計和年末審計,並會按照上市規則的要求就本公司財政年度中的關連交易數據情況對外披露;

(7)發佈持續加強關連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機構結合內外部檢查發現問題,提高對關連交易管理的重視度,嚴格按照監管要求履行審批、披露等工作流程,保障關連交易合規開展;

(8)本公司將持續嚴格落實相關業務不得超限額開展的管理要求,對於確有新增年

度上限需求的,須先申請調整年度上限,獲批後再開展業務;

(9)為審慎起見,調整後年度上限經董事會審批通過後,對在獲批年度上限內且單

筆在本公司資本淨額1%以內的關連交易,比照本公司現有業務流程審批;對單-6-筆交易金額超過本公司資本淨額1%以上的關連交易,無論是否在獲批年度上限內,仍需逐筆提交董事會審批;對交易類型未納入年度上限的重大關連交易,各單位仍需逐筆履行董事會等有權機構審批及後續程序;

(10)本公司將組織董事、高管層參加更多有關上市規則涉及披露交易及關連交易的培訓課程。

本公司遵循聯交所相關監管法則,依據《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持續健全關連交易管理體系,完善關連交易運行機制,提升關連交易管理水平。

IV. 董事會意見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補充協議項下進行交易之條款及經修訂年度上限乃於本公司日常業務中按一般商務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整體利益。

董事會已審議並通過修訂持續關連交易之年度上限的議案。王江、吳利軍、王志恒、姚仲友董事已放棄就批准修訂持續關連交易之年度上限的董事會決議案投票。

除上述以外,概無其他董事於該事項中擁有重大權益,因此概無其他董事放棄就有關董事會決議案投票。

V. 上市規則之涵義

光大集團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於本公告日期直接及間接持有本公司約47.19%的已發行普通股,因此光大集團及其聯繫人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關連人士。

由於綜合服務框架協議(經補充協議修訂)項下由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司

提供的(i)綜合服務及(ii)聯合營銷服務的經修訂交易上限按年計算的最高適用的百分

- 7 -比率超逾0.1%但低於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所訂的5%,這些交易屬於上市規則第

14A章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年度申報、公告及年

度審核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VI. 一般資料

本公司乃於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並為中國的主要商業銀行之一,主要從事商業銀行業務,包括零售銀行、公司銀行及資金業務等。

光大集團成立於1990年11月12日,主要股東為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及財政部。主要從事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及其他金融企業的投資及管理業務。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指本公司董事會

「本公司」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及A股分別在聯交所(股份代號:6818)及上交所(股份代號:601818)上市

「綜合服務框架協議」指本公司與光大集團於2021年12月15日簽訂的綜合服務框架協議

「補充協議」指本公司與光大集團於2023年5月22日簽訂的綜合服務框架協議補充協議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光大集團」指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中國國務院

「上市規則」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8-「上交所」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人民幣」指中國的法定貨幣

「%」指百分比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中國?北京

2023年5月22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王志恒先生及曲亮先生;非執行董事為王江先生、吳利軍先生、姚仲友先生、姚威先生、劉沖先生及李巍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王立

國先生、邵瑞慶先生、洪永淼先生、李引泉先生、韓復齡先生及劉世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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