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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H股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30 查看全文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China Everbright Bank Company Limited

6818

持續關連交易與關連法人簽訂綜合服務框架協議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21年12月15日及2023年5月22日的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本公司與光大集團簽署現有綜合服務框架協議及補充協議,現有綜合服務框架協議(經補充協議修訂)有效期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包括首尾兩日)。

由於現有綜合服務框架協議(經補充協議修訂)即將到期,於2023年12月29日,本公司與光大集團簽署綜合服務框架協議,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包括首尾兩日)。根據綜合服務框架協議,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可與本公司互相提供服務。

光大集團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於本公告日期直接及間接持有本公司約47.19%的已發行普通股,因此光大集團及其聯繫人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關連人士。

由於綜合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由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司提供的(1)保險服務;

(2)聯合營銷服務;(3)產品管理服務;(5)科技服務;(6)產品服務;及(7)綜合服務,以

及由本公司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的(8)資產託管服務;(9)代銷服務;(11)投

資服務;(12)產品服務;及(13)綜合服務的交易上限按年計算的最高適用的百分比率超

逾0.1%但低於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所訂的5%,這些交易屬於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年度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由於綜合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由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司提供的(4)投資服務,以及由本公司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的(10)產品管理服務的交易上限按年計

算的最高適用的百分比率低於0.1%,這些交易屬於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但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年度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 1 -I. 緒言

於2023年12月29日,本公司與光大集團簽署綜合服務框架協議,有效期自2024年1月

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包括首尾兩日)。根據綜合服務框架協議,光大集團

及╱或其聯繫人可與本公司互相提供服務。

II. 綜合服務框架協議

綜合服務框架協議之詳情如下:

日期:2023年12月29日

訂約方:本公司與光大集團

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包括首尾兩日)

在綜合服務框架協議下,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司提供且構成上市規則第

14A章項下須遵守年度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規定的持續關連交易的服務包括:

*提供保險服務,請參閱本公告「1.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司提供保險服務」;

*提供聯合營銷服務,請參閱本公告「2.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司提供聯合營銷服務」;

*提供產品管理服務,請參閱本公告「3.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司提供產品管理服務」;

*提供科技服務,請參閱本公告「5.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司提供科技服務」;

*提供產品服務,請參閱本公告「6.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司提供產品服務」;及

*提供綜合服務,請參閱本公告「7.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司提供綜合服務」。

-2-在綜合服務框架協議下,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司提供且構成上市規則第

14A章項下持續關連交易但獲豁免遵守年度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

規定的服務包括:

*提供投資服務,請參閱本公告「4.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司提供投資服務」。

在綜合服務框架協議下,本公司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且構成上市規則第

14A章項下須遵守年度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規定的持續關連交易的服務包括:

*提供資產託管服務,請參閱本公告「8.本公司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資產託管服務」;

*提供代銷服務,請參閱本公告「9.本公司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代銷服務」;

*提供投資服務,請參閱本公告「11.本公司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投資服務」;

*提供產品服務,請參閱本公告「12.本公司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產品服務」;及

*提供綜合服務,請參閱本公告「13.本公司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綜合服務」。

在綜合服務框架協議下,本公司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且構成上市規則第

14A章項下持續關連交易但獲豁免遵守年度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

規定的服務包括:

*提供產品管理服務,請參閱本公告「10.本公司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產品管理服務」。

1.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司提供保險服務

根據綜合服務框架協議,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可向本公司提供保險服務,主要為本公司向光大集團非全資附屬公司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光大永明」)購買補充醫療保險。光大永明為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3-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光大永明如中標為本公司合作企業,在補充醫療保險方面,其具有相關的資格經驗,配備充足的軟硬件資源和完善的服務、管理體制,可以為本公司提供優質而價格公平合理的補充醫療保險產品。

定價政策

本公司將為員工購買補充醫療保險作為福利政策的組成部分,通過公開招標的市場化方式,從綜合實力、解決方案、項目管理、人員投入、案例經驗和價格因素六大方面來尋找合作企業。根據本公司相關要求,將採用公開招採形式確定本公司合作企業,如合作方為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在其具有相關的資格經驗,配備充足的軟硬件資源和完善的服務、管理體制的條件下,可以為本公司提供優質而價格公平合理的補充醫療保險產品的基礎上,本公司將與其開展服務合作。

歷史數據及擬定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億元截至9月30日止截至12月31日截至12月31日止九個月的止年度的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的歷史金額歷史金額年度上限擬定年度上限

2021202220232023202420252026

1.56961.77761.551.98452.762.902.92

於本公告日期,上述過往年度及本年度的實際交易金額並無超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各自的年度上限。

設定年度上限的依據本公司為員工購買的補充醫療保險根據本公司員工總數及補充醫療保險單價計算得出。截至2023年底,本公司員工數量約為四萬八千人(含退休人員),購買的保險品種為補充醫療保險,其計算依據主要有兩個方面,醫療保障和重大疾病保障方面價格依據本公司歷史實際理賠經驗確定,醫療險擴展責任及身故類保障方面價格依據保險行業經驗數據確定。同時,為進一步提高本公司員工醫療保障水平,本公司為員工統一升級補充醫療保障計劃,整體保障範圍有所擴大。

-4-2.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司提供聯合營銷服務

根據綜合服務框架協議,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可向本公司提供聯合營銷服務,主要為本公司與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開展聯合營銷信用卡等業務推廣合作項目。

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司提供聯合營銷服務是本公司信用卡營銷的重

要業務渠道,有利於加大信用卡銷售團隊建設力度,提升業務發展品質和效益,實現信用卡業務高質量發展。

定價政策

聯合營銷業務的服務採用通行的市場價格確定定價規則,本公司將比較提供類似服務的公司,在綜合考慮財務狀況、業務經驗、專業能力、合作歷史等因素並進行充分的市場調研比價後,依照符合市場公允性定價方式開展雙方合作。

該價格將由雙方按公平基準磋商,並按照一般商業條款確定。具體而言,雙方將根據市場價格、結合合作服務內容以及銷售體系建立等方面確定雙方服務採用的價格。

歷史數據及擬定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億元截至9月30日止截至12月31日截至12月31日止九個月的止年度的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的歷史金額歷史金額年度上限擬定年度上限

2021202220232023202420252026

1.6745.78575.0411.6610.499.979.47

於本公告日期,上述過往年度及本年度的實際交易金額並無超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各自的年度上限。

設定年度上限的依據

本公司圍繞「打造一流財富管理銀行」戰略願景,聚焦信用卡戰略性業務,從

2017年起通過推進聯合營銷業務合作實現信用卡獲客量質齊升,加快高質量轉型進程,聚焦客戶結構優化、增收潛力挖掘、以「獲客-活客-觸達」為主線推進經營水平和管理能力提升。根據本公司業務發展戰略定位及要求,本公司在-5-計算年度上限時,依據聯合營銷獲客成本和業務規模兩方面綜合得出,主要考慮以下因素:(1)隨著本公司業務發展,為實現經營基本面同業可比,根據未來信用卡市場和同業情況進行預測,預計聯合營銷成本,包括人員成本、發卡成本等同比呈現小幅提升態勢;(2)隨著本公司戰略轉型不斷深化,全面推動聯合營銷合作從傳統獲客向綜合營銷轉型,服務品類將進一步豐富,包括獲客、移動渠道服務、中收和客戶經營類產品業務,致力於為客戶提供更加專業化的服務,不斷提升客戶服務水平和體驗,同時業務規模有所提升,業務佔比貢獻度同比提升;及(3)隨著高質量發展能力不斷提升,對本公司持續發展發揮穩定器作用,同時參考歷史業務規模等因素,依此設定年度上限。

3.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司提供產品管理服務

根據綜合服務框架協議,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可向本公司提供產品管理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資產管理業務、公募基金業務等。

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司提供產品管理服務乃基於本公司流動性管理需要,有利於緊密客戶合作,支持實體企業融資,提升投資效率。

定價政策

按照隨行就市原則,參照市場獨立第三方就同類服務的價格確定,或按對本公司而言不遜於獨立第三方客戶提供的條款的原則確定。根據綜合服務框架協議項下具體合同約定費率支付產品管理費,不同業務管理費率差異較大。其中,參考市場價格費率,資產管理業務參考管理費率在0.01%-0.6%區間,公募基金業務參考管理費率在0.15%-0.4%區間。

歷史數據及擬定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億元截至9月30日止截至12月31日截至12月31日止九個月的止年度的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的歷史金額歷史金額年度上限擬定年度上限

2021202220232023202420252026

0.90.42741.735.731.611.611.61

於本公告日期,上述過往年度及本年度的實際交易金額並無超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各自的年度上限。

-6-設定年度上限的依據

根據本公司與光大興隴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光大興隴信託」)、光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光大保德信」)等光大集團聯繫人開展的資產管理業務,測算

2024至2026年年度費用上限,測算公式為業務規模乘以管理費率,管理費率以

市場化方式確認。其中,業務規模參考歷史規模情況,結合市場發展潛力和本公司業務發展戰略,差異化地對未來業務規模進行匡算和預測;管理費率方面,不同業務管理費率差異較大。

4.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司提供投資服務

根據綜合服務框架協議,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可向本公司提供投資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債券承銷、投資顧問等,主要為本公司與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證券」)等光大集團聯繫人開展債券發行承銷業務。

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為滿足流動性管理和資本補充需求,本公司在發行金融債券及資本工具時,需選聘券商機構作為承銷商,與其簽訂承銷協議,協助本公司完成發行工作。本公司與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開展相關業務,能夠在滿足本公司項目發行需求的同時,加深本公司與光大集團內部企業間的業務聯動及協同發展。

定價政策

債券發行承銷費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在承銷協議中約定,承銷團中各機構承銷費率水平相同,依據市場化定價原則確定,符合市場一般費率水平。

歷史數據及擬定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億元截至9月30日止截至12月31日截至12月31日止九個月的止年度的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的歷史金額歷史金額年度上限擬定年度上限

2021202220232023202420252026

00.17190.212.750.610.610.61

於本公告日期,上述過往年度及本年度的實際交易金額並無超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各自的年度上限。

-7-設定年度上限的依據承銷機構的服務報酬以同業可比的市場定價乘以項目發行規模的方式進行估算,根據本公司2024至2026年度債券發行的業務規劃和行業收費標準進行計算。本公司2023年度債券發行業務對承銷商銷售佣金的分檔費率根據承銷規模為萬分之0.3至萬分之1。2024至2026年度,本公司將繼續按照同業可比原則確定費率標準,在監管機構批覆的債券發行額度基礎上,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合理制定債券發行規劃。在此基礎上,預計本公司與光大證券的承銷服務費用每年約為人民幣5000萬元,與其他光大集團聯繫人的承銷服務費用每年約為人民幣1000萬元,依此設定年度上限。

5.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司提供科技服務

根據綜合服務框架協議,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可向本公司提供科技服務,包括但不限於IT系統開發和信息服務業務等。

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擬聘請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2024至2026年度科技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光大科技有限公司(「光大科技」)及特斯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特斯聯」)。光大科技為光大集團全資子公司,聚焦金融業務開發、基礎技術平台、智能運維、大數據、管理支持等領域,自2018年起持續為本公司提供科技服務,對本公司科技能力建設起到推動作用。特斯聯擁有專業軟、硬件技術團隊,百餘人技術專家和較強的研發設計能力,為本公司提供系統硬件等相關服務,與本公司在科技服務方面有較好的合作基礎。

定價政策

本公司與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以市場化招標、直接商務談判等方式開展項目合作。對於新建項目,依據市場定價原則,以市場化招標方式開展合作;對於延續性項目及人力資源服務,參照通過公開招標、市場調研等方式取得的公允價格,採用直接商務談判方式開展合作;對於其他開發類、諮詢類、設備採購類、代理服務類等IT服務,按照本公司招標採購管理辦法執行,在進行充分的市場調研比價後,依照符合市場公允性定價方式開展雙方合作。

-8-歷史數據及擬定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億元截至9月30日止截至12月31日截至12月31日止九個月的止年度的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的歷史金額歷史金額年度上限擬定年度上限

2021202220232023202420252026

0.64312.67841.516.606.456.296.22

於本公告日期,上述過往年度及本年度的實際交易金額並無超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各自的年度上限。

設定年度上限的依據

於設定年度上限時,本公司綜合考慮以下因素:(1)隨著本公司業務不斷擴大,為支持業務發展,持續提升數字化管理水平,加強科技服務能力;(2)為確保安全運營和管理,強化基礎平台建設;及(3)為深化金融科技應用,推進數字銀行發展體系建設,提升科技創新水平。近年來,本公司與光大科技等光大集團聯繫人業務合作規模呈增長態勢,預計2024至2026年度在金融業務開發、智能運維及大數據等領域提供相關科技服務的業務規模每年約為人民幣3.4億元;此外,本公司科技研發中心的系統委託開發及產品服務採購需求每年約為人民幣

1.9億元。統籌考慮本公司未來業務發展需求以及信用卡中心、總行各部門、各

分行科技類項目需求,設定年度上限。

6.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司提供產品服務1

根據綜合服務框架協議,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可向本公司提供產品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雲繳費服務等。雲繳費服務主要為光大集團附屬公司光大雲繳費科技有限公司(「雲繳費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大項目、大行業、大客戶的市場拓

展及引入;平台輸出、系統對接服務;客戶營銷服務;軟件、平台的開發和管理;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等服務。雲繳費公司為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軟件開發等業務。

1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司提供產品服務的交易類別乃合併現有綜合服務框架協議項下光大

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司提供雲繳費服務以及通道業務服務。

-9-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根據雲繳費業務發展需要和行業現狀,雲繳費業務合作方必須具備一定的市場拓展及引入能力、平台輸出能力、客戶數據挖掘及引入能力、數據加工和分析

能力、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能力等。雲繳費公司是北京金融科技與專業服務創新示範區揭牌以來在創新業態打造和服務品牌強化方面的重點扶持企業,目前已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證,是國家級金科新區首批認證金融科技企業。雲繳費公司致力於構建「金融+生活+服務」普惠生態系統,積極踐行金融科技賦能普惠金融,將便民繳費與金融服務有機結合,與本公司形成「雙平台」,共同發力中國便民服務與普惠金融產業,能夠滿足本公司相關服務需求。

定價政策

根據交易雙方人員、技術和知識產權分佈等相關情況和職責分工制定服務費計算規則,具體項目根據人員配備要求、技術和知識產權支持要求及雙方分工確定最終服務總價。

歷史數據及擬定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億元截至9月30日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止九個月的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

歷史金額(註)歷史金額(註)擬定年度上限

202120222023202420252026

2.43132.27392.211.812.202.61

註:上表列示的歷史金額所包含的現有綜合服務框架協議項下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

人向本公司提供雲繳費服務及通道業務服務的歷史金額,詳情載列如下:

截至12月31日截至9月30日止截至12月31日止止年度的歷史金額九個月的歷史金額年度的年度上限交易類別2021202220232023

雲繳費服務0.85531.01941.481.50

通道業務服務1.5761.25450.734.50

合計2.43132.27392.216.00

於本公告日期,上述過往年度及本年度的實際交易金額並無超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各自的年度上限。

-10-設定年度上限的依據

雲繳費公司作為光大集團和本公司戰略轉型和金融科技創新的試驗田,歷經多年打造,尤其是近年來的高速發展,已成為中國便民繳費行業的領軍者和互聯網普惠金融的先行者。根據雲繳費業務發展情況,近兩年服務費支出額度平均增幅在15%-50%,預計未來雲繳費業務仍將保持高速發展。結合服務供應商在運營維護、商務拓展和系統對接方面的服務合作、業務貢獻及服務供應商資質(包括但不限於國家認證、各類獎項及知識產權獲得情況)的提升,設定年度金額上限。

7.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司提供綜合服務

根據綜合服務框架協議,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可向本公司提供綜合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房屋租賃、物業管理、入室清潔、宣傳服務、廣告服務、車輛租賃服務等。

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司提供綜合服務有利於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提升產品服務品質及提高工作效率。

定價政策

本公司按照招標採購相關要求,通過比價、市場調研、走訪中介、競爭性談判等方式進行綜合定價,經本公司招標採購工作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委託第三方招標採購公司開展公開招標採購事宜,如合作方為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可確保從其採購的綜合服務與本公司從公開市場的獨立第三方處採購同類服務的價格相當。

歷史數據及擬定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億元截至9月30日止截至12月31日截至12月31日止九個月的止年度的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的歷史金額歷史金額年度上限擬定年度上限

2021202220232023202420252026

2.34692.67141.129.093.533.653.81

-11-於本公告日期,上述過往年度及本年度的實際交易金額並無超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各自的年度上限。

設定年度上限的依據

在本公司「打造一流財富管理銀行」目標指引下,本公司業務規模實現較快增長,對房屋租賃、物業管理、宣傳服務、廣告服務、車輛租賃服務等服務的需求量規模較大。於設定年度上限時,本公司綜合考慮以下因素:(1)房屋租賃服務主要考慮未來本公司業務發展規模增加、人員數量增長、總分支各級機構對

辦公場所的需求加大、客觀市場房屋租賃價格呈上漲趨勢等因素,根據招標採購相關管理要求,採用公開招採方式確定合作方,通過市場調研、走訪中介等方式合理確定租金單價,從而擬定上限;及(2)隨著本公司業務規模的快速增長,為提升本公司形象、宣傳本公司產品服務,實現本公司戰略目標,本公司對廣告服務、宣傳服務等的需求也逐漸增大。

8.本公司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資產託管服務

根據綜合服務框架協議,本公司可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資產託管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資管計劃╱基金託管(投資基金、信託資產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政外包和養老金等三大業務品種。

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資產託管服務有利於加強本公司與光大

集團各附屬公司之間的合作。相關附屬公司與本公司高效溝通,順暢合作,有利於提升客戶體驗,擴大本公司資產託管規模,增加中間業務收入。

定價政策

本公司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的資產託管服務與本公司向公開市場的

獨立第三方提供同類資產託管服務的價格相當,符合市場公允性定價方式,具

體如下:(1)與光大證券、光大保德信、光大永明合作的託管產品均按照產品規

模以及本公司資源是否介入等具體情況,根據市場化原則進行定價,定價範圍為0.005%-0.1%,符合市場費率定價區間;(2)信託資產託管費率平均為

0.0179%,符合市場化定價原則,交易具備公允性;(3)私募股權基金產品託管

費率約為0.25%,符合市場化定價原則,交易具備公允性;(4)資管行政外包業務交易價格採用市場定價原則,費率區間0.001%-0.15%;及(5)企業年金託管費率根據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規模和組合數量等因素綜合確定,不低於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淨值的0.07%。

-12-歷史數據及擬定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億元截至9月30日止截至12月31日截至12月31日止九個月的止年度的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的歷史金額歷史金額年度上限擬定年度上限

2021202220232023202420252026

1.82.47961.834.003.954.344.75

於本公告日期,上述過往年度及本年度的實際交易金額並無超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各自的年度上限。

設定年度上限的依據

設定年度上限時,本公司考慮了歷史交易金額、本公司與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資產託管業務的現有合作情況、未來合作的發展態勢以及本公司發展戰略。本公司資產託管收入對整體營業收入的貢獻有較大增長空間,在銀行業轉型發展進程中,資產託管業務是依賴專業服務獲取「綠色」中間業務收入的新興戰略業務,具有無資本佔用、高派生收益的特點,是商業銀行向綜合化發展轉型的重要方向,發展潛力巨大。銀行業資產託管規模佔銀行業總資產的比重及佔金融機構存款總量的比重呈現上升態勢。在銀行業轉型發展進程中,資產託管業務的發展潛力和制度優越性逐步顯現。本公司在資產託管業務方面與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的合作將保持合理增長,預計2024至2026年度的託管業務收入每年約為人民幣3.3億元,行政外包業務收入分別約為人民幣0.6億元、人民幣0.98億元及人民幣1.36億元。為加強內部協同,充分發揮光大集團內部聯動優勢,本公司將依託協同發展優勢,充分利用光大集團旗下各類資源,大力推動資產託管的高速發展,提高中間業務收入的貢獻。

9.本公司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代銷服務

根據綜合服務框架協議,本公司可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代銷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代銷信託、家族信託、代銷保險、代銷資產管理計劃、代銷基

金、代銷私募基金等。

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與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合作開展代銷服務,通過推進與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在代理銷售、產品創新、客戶遷徙上的深度合作,實現「打造一流財富管理銀行」戰略目標。

-13-定價政策

定價依據市場原則進行,在相關費率收取方面將按照本公司規定並參照可比同業的價格水平確定,確保不優於市場獨立第三方之收費標準。

當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收取服務費時,本公司參考同業可比價格水平,並結合代銷業務需求及提供代銷服務所投入的成本,最終確定代銷服務收費。

該價格既適用於市場獨立第三方,也適用於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服務費的標準根據不同的業務類型而不同,雙方在簽署具體服務協議時,按照市場價格、遵循行業慣例進行定價,通過公平談判的方式,根據代理服務種類及範圍的不同,按照一般商業條款確定,該等交易條款不遜於市場獨立第三方客戶提供的條款,並根據市場價格變化情況實時調整。

歷史數據及擬定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億元截至9月30日止截至12月31日截至12月31日止九個月的止年度的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的歷史金額歷史金額年度上限擬定年度上限

2021202220232023202420252026

2.218412.997710.1817.0412.3814.3517.59

於本公告日期,上述過往年度及本年度的實際交易金額並無超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各自的年度上限。

設定年度上限的依據

本公司所轄代銷服務管理範圍內,將與光大證券代銷資產管理計劃、與光大保德信代銷基金產品、與光大興隴信託代銷私募和家族信託、與光大永明代銷保險產品,代銷費率區間為0.5%-1.5%。本公司通過與光大集團內部各類優質金融機構持續擴展合作領域、豐富合作產品、做大合作規模,推進與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在代理銷售、產品創新、客戶遷徙上的深度合作,合作範圍進一步擴大,代銷業務量將有所增加。同時,參考歷史業務規模等因素,設定

2024至2026年的年度上限。

-14-10.本公司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產品管理服務2

根據綜合服務框架協議,本公司可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產品管理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第三方存管業務、基金管理服務等。

交易的理由及裨益本公司與光大證券等光大集團聯繫人開展第三方存管業務。光大證券是本公司

2007年取得第三方存管銀行資格後,對接上線、開展合作的首家合作券商。本

公司附屬公司光銀國際資產管理(中國)有限公司(「光銀國際資管」)與光大永

明、光大興隴信託開展基金產品管理類合作。本公司與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具備良好的合作基礎,開展上述業務合作,有助於提升本公司業務發展品質和效益。

定價政策

第三方存管業務手續費率參照可比獨立第三方市場價格,並隨市場價格有所變動。目前,本公司對接九十餘家券商,第三方存管業務手續費率根據券商市場地位、行業排名及業務規模等各項情況,略有不同。光銀國際資管作為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場定價原則,收取基金管理費,年化費率約為1.5%-2%。

歷史數據及擬定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億元截至9月30日止截至12月31日止九個月的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的歷史金額歷史金額擬定年度上限

202120222023202420252026

0.010.120.010.360.360.38

設定年度上限的依據

年度上限根據業務開展規劃預計,本公司與光大證券等光大集團聯繫人的交易規模每年約人民幣3000萬元;光銀國際資管作為基金產品管理人,光大永明、光大興隴信託作為投資人,合作成立基金產品,預計2024至2026年度的基金產品總規模分別約為人民幣4億元、人民幣4億元及人民幣5.33億元,按此規模測算管理費。

2本公司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產品管理服務的交易類別乃由現有綜合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本

公司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綜合服務的原有交易類別拆分而來。

-15-11.本公司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投資服務

根據綜合服務框架協議,本公司可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投資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債券承銷業務、居間業務等。

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投資服務有利於加強本公司與光大集團

其他成員企業的合作,促進本公司相關業務發展,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和效益。

定價政策

對於債券承銷服務費,本公司與所涉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的交易通常按年承銷費率0.5%-2%之間收取,相關交易定價均依據市場化原則進行,相關條件不優於本公司向市場獨立第三方提供同類服務;本公司與上述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的關連交易按一般商業條款進行。居間服務根據所提供服務的具體內容,依照本公司收費服務要求,同客戶協商確定具體價格。居間服務定價原則綜合考慮如下:(1)依據提供居間服務的具體內容、工作難度、投入時間及人

力、責任大小等條件定價;(2)參考與該客戶合作關係和當地其他金融同業類似

服務收費標準;及(3)依據平等協商、客戶自願的原則定價。居間業務收費受市場因素影響,由實際業務決定,參照向市場獨立第三方就同類服務的價格確定,一般不超過交易價格的3%。

歷史數據及擬定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億元截至9月30日止截至12月31日截至12月31日止九個月的止年度的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的歷史金額歷史金額年度上限擬定年度上限

2021202220232023202420252026

0.1680.17870.680.691.701.701.70

於本公告日期,上述過往年度及本年度的實際交易金額並無超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各自的年度上限。

-16-設定年度上限的依據

按照本公司與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目前的債券承銷發行規模、債券承銷收

費標準和未來債券承銷業務增長預期進行預測,主要考慮以下因素:(1)從市場融資需求角度,預計本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的市場空間將隨市場發展而進一步擴大;及(2)本公司與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在債券承銷業務、居間業務等方面

的合作一直較為緊密,主要包括為光大集團提供債券承銷服務,為光大證券提供信貸資產證券化承銷服務,為中國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提供債券承銷服務,為光大證券、光大永明、光大興隴信託等提供居間服務等,未來合作將呈現進一步加強光大集團內部的協同聯動,進一步加強光大集團企業成員業務合作的發展態勢。

12.本公司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產品服務3

根據綜合服務框架協議,本公司可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產品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受託清收服務、交易銀行業務等。

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與光大金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光大金甌」)等光大集團聯繫人開展受託

清收業務,以及交易銀行業務項下涵蓋的保函、保理、國際結算、現金管理等各類產品,收取中間業務收入,促進本公司相關業務發展,提升業務發展品質和效益。

定價政策

受託清收業務的定價依據市場原則進行,相關條件不優於本公司其他同類業務;在相關費率收取方面按照本公司規定並參照可比同業的價格水平確定,確保不優於現有與獨立第三方進行的其他類似業務的收費標準,上述關連交易按一般商業條款進行。交易銀行業務的收費項目、收費內容、定價標準、收費頻率等,均按照監管機構和本公司有關服務收費規定在本公司官方網站進行公示,與同類交易向獨立第三方的收費情況可比,確保交易的公允性。

3本公司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產品服務的交易類別乃由現有綜合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本公司

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綜合服務的原有交易類別拆分而來。

-17-歷史數據及擬定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億元截至9月30日止截至12月31日止九個月的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的歷史金額歷史金額擬定年度上限

202120222023202420252026

00.22950.1211.2911.4011.49

設定年度上限的依據

根據本公司與光大金甌開展業務合作的前景預測,2024至2026年度受託清收業務規模每年約為人民幣10億元,三年共計人民幣30億元。根據與光大幸福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等光大集團聯繫人開展的交易銀行業務情況,預計2024至2026年度提供保函、保理、國際結算、現金管理等各項產品服務上限。

13.本公司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綜合服務4

根據綜合服務框架協議,本公司可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綜合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房屋租賃服務。

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提供綜合服務有利於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加強本公司與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定價政策

本公司通過比價、市場調研、走訪中介、競爭性談判等方式進行綜合定價,確保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出租的房屋租賃價格與本公司向公開市場的獨立

第三方提供的同類服務價格相當。

4現有綜合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本公司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綜合服務的原有交易類別一部分

拆分成本公司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產品管理服務及產品服務。

-18-歷史數據及擬定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億元截至9月30日止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九個月的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

的歷史金額(註)歷史金額(註)擬定年度上限

202120222023202420252026

0.290.61890.932.541.801.89

註:上表列示的歷史金額不包含拆分至「本公司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產品

管理服務及產品服務」的部分。現有綜合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本公司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綜合服務」的拆分部分及保留部分歷史金額詳情載列如下:

截至9月30日止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九個月的歷史金額歷史金額交易類別202120222023

拆分部分產品管理服務0.010.120.01產品服務00.22950.12

保留部分綜合服務0.290.61890.93

合計0.30.96841.06設定年度上限的依據

根據「打造一流財富管理銀行」戰略要求,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對提高日常工作效率,保障業務溝通時效,集中辦公提升效率的需求逐漸增多,本公司自持物業的數量也隨著業務規模的發展呈增多趨勢,因此與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開展房屋租賃服務存在客觀條件。根據與本公司開展房屋租賃服務的市場整體情況,房屋租賃成本呈逐年遞增的狀態,因地域不同存在較大差異的現狀,結合業務合作發展趨勢並考慮成本上漲的客觀因素,綜合擬定交易上限。

III. 內部控制措施

本公司具備一系列內部控制措施,以保障上述框架協議符合上市規則的要求,此類措施主要包括:

(1)本公司已在管理層面設立跨部門的關聯交易管理辦公室,成員包括合規、業

務、風控、財務等相關部門人員,並明確牽頭部門、設置專崗,負責關連方識別維護、關連交易管理等日常事務;

-19-(2)所有與關連人士訂立超出披露門檻的交易將提供給外部律師以供審核及確認將否需要向公眾作進一步披露。披露門檻由外部律師參照本公司財務報表及市值進行審查;

(3)本公司持續提升關連交易管理質效,借助外部律師專業力量,進一步完善本公

司關連交易組織架構、管理職責和內部制度,查漏補缺逐步完善關連交易內部控制措施,提升關連交易管理水平,避免違規情況的發生;

(4)本公司將進一步結合監管要求,推動關連交易管理系統的更新升級,加強系統

對關連交易管理的科技賦能,持續提升關連交易管理的系統控制能力;

(5)根據監管機構、上交所和聯交所等監管要求,各單位定期統計報送持續關連交

易年度上限的執行情況,經匯總後按監管要求披露;

(6)每年組織一次關連交易專項審計和年末審計,並會按照上市規則的要求就本公司財政年度中的關連交易數據情況對外披露;

(7)本公司將持續嚴格落實相關業務不得超限額開展的管理要求,對於確有新增年

度上限需求的,須先申請調整年度上限,獲批後再開展業務;

(8)本公司將組織董事、高管層參加更多有關上市規則涉及披露交易及關連交易的培訓課程。

本公司遵循聯交所相關監管法則,依據《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持續健全關連交易管理體系,完善關連交易運行機制,提升關連交易管理水平。

IV. 董事會意見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綜合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之條款及年度上限乃於本公司日常業務中按一般商務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整體利益。

董事會已審議並通過持續關連交易的議案。時任董事王江及董事吳利軍、王志恒已放棄就批准持續關連交易的董事會決議案投票。除上述以外,概無其他董事於該事項中擁有重大權益,因此概無其他董事放棄就有關董事會決議案投票。

- 20 -V. 上市規則之涵義

光大集團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於本公告日期直接及間接持有本公司約47.19%的已發行普通股,因此光大集團及其聯繫人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關連人士。

由於綜合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由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司提供的(1)保險服

務;(2)聯合營銷服務;(3)產品管理服務;(5)科技服務;(6)產品服務;及(7)綜合服務,以及由本公司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的(8)資產託管服務;(9)代銷服

務;(11)投資服務;(12)產品服務;及(13)綜合服務的交易上限按年計算的最高適用

的百分比率超逾0.1%但低於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所訂的5%,這些交易屬於上市規

則第14A章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年度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由於綜合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由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公司提供的(4)投資服務,以及由本公司向光大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的(10)產品管理服務的交易上限按年計算的最高適用的百分比率低於0.1%,這些交易屬於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但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年度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VI. 一般資料

本公司乃於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並為中國的主要商業銀行之一,主要從事商業銀行業務,包括零售銀行、公司銀行及資金業務等。

光大集團成立於1990年11月12日,主要股東為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及財政部。主要從事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及其他金融企業的投資及管理業務。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本公司」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及A股分別在聯交所(股份代號:6818)及上交所(股份代號:601818)上市,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亦包括其附屬公司「董事會」指本公司董事會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21-「綜合服務框架協議」指本公司與光大集團於2023年12月29日簽訂的綜合服務框架協議

「現有綜合服務框架協議」指本公司與光大集團於2021年12月15日簽訂的綜合服務框架協議

「補充協議」指本公司與光大集團於2023年5月22日簽訂的現有綜合服務框架協議補充協議

「光大集團」指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中國國務院

「上交所」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規則」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人民幣」指中國的法定貨幣

「%」指百分比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中國*北京

2023年12月29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王志恒先生及曲亮先生;非執行董事為吳利軍先生、姚威先生、朱文輝先生及李巍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邵瑞慶先生、洪永淼先生、

李引泉先生、韓復齡先生、劉世平先生及黃志凌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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