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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规章及贵公司现行有效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30日、2025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贵公司网站上刊载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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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责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通知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30日、2025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贵公司网站上刊载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30日、2025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贵公司网站上刊载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贵公司董事会已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出席人员等事项通知了全体股东。
综上所述,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会议提前至少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本次会议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4日下午15:00如期在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A座三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吴利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从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开始,截止于当日下午15:00。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资料的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18名(包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755,486,38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393%。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12名(包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3,898,293,8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715%;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857,192,58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678%。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
会议的人员还有责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责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环节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并告知现场参会股东参阅贵公司关于本次会议最终表决结果的公告。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2)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
(3)关于选举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股权董事的议案
①选举吴利军先生为股权董事
②选举崔勇先生为股权董事
③选举赵晶晶女士为股权董事
选举姚威先生为股权董事
选举张铭文先生为股权董事
选举李巍先生为股权董事
(4)关于选举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①选举郝成先生为执行董事
君合律师事务所
②选举齐哗女士为执行董事
③选举杨兵兵先生为执行董事
(5)关于选举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①选举李引泉先生为独立董事
②选举刘世平先生为独立董事
③选举黄振中先生为独立董事
选举李颖琦女士为独立董事
选举胡湘先生为独立董事
选举刘俏先生为独立董事
其中,相关关联股东已对第(1)和(2)项议案回避表决;第(3)(4)(5)项议案的全部子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已被逐项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君合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华晓军
执业律师:孙凤敏
执业律师:蔡思羽
2025年0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