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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农商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三章 审计人员

第四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七章 部分审计活动外包

第八章 考核与问责

第九章 监管及主管机构报告

第十章 子企业审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促进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完

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 2018 年 11 号令)《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16〕12 号)《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沪国资委审计〔2017〕

47 号)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定义

本章程所称内部审计是本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本行业务经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本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三条 目标内部审计目标是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在

本行的有效落实;促进本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行战略目标。

第四条 原则

内部审计工作独立于本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内部审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五条 范围本行应当确保内部审计覆盖集团全部业务和全部机构。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组织体系

本行应当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实施内部审计集中管理。

总行审计部在总行党委、董事会、总审计师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总行党委

总行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八条 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本行成立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决策部署,是本行审计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九条 董事会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

提供充足的内审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

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时,对股东会负责。经董事会授权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本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指导总行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协调总行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层

高级管理层应当支持总行审计部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内部审计资源充足到位;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业务发展、产品创新、操

作流程、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的最新发展和变化;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总审计师

本行设总审计师一名,为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副组长。总审计师由总行党委研究任免,董事会负责聘任和解聘,总审计师任免前应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主管机构”)备案,任职资格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机构”)核准。总审计师协助总行党委、董事会管理内部审计工作,不得分管或协管本行经营业务、投资业务及财务工作,不得兼任或分管其他与审计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部门。总审计师根据本行总审计师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公司未设立总审计师的,由总行审计部负责人承担总审计师的职责。总行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

总行审计部负责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本行经营活动、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效果,编制并落实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后续审计,评价整改情况,对审计项目的质量负责。总行审计部向总行党委、董事会、总审计师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审计人员

第十四条 人员配备

本行应当配备充足的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行员工总人数的 1%。

第十五条 人员准入

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无违法违规和不良从业记录。

第十六条 薪酬及工作经费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水平应当不低于本机构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本行应研究制定审计人员工作经费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审计工作经费足额保障。

第十七条 职业道德规范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审计活动时,应当遵守客观、保密原则,秉持诚信正直的道德操守,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得的信息;不得参与有利益关系的审计项目,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做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做误导性陈述。

第十八条 后续教育

对内部审计人员实施专业化管理,通过岗位实践、专业学习、后续教育等途径,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加强专业学习,取得国内外各类内部审计、会计、经济等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第十九条 交流机制

建立内部审计人员岗位交流机制,根据人才培养计划及岗位履职情况,对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内部岗位交流或跨部门岗位交流,丰富内部审计人员业务实践经验。

第二十条 人员退出对难以适应内部审计工作标准和要求的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

担任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由总行审计部提出人员调整计划,根据本行相关人事管理办法进行人员调整。

第四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二十一条 工作职责及范围

总行审计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行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评价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对本行发展规划、战略

决策、重大措施等进行审计;

(三)评价本行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对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

(四)评价本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五)评价本行财务收支、会计记录及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评价本行信息系统的持续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七)评价重点关注事项,包括本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行自

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本行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等;

(八)评价本行机构运营、绩效考评、薪酬管理情况,对本行内部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监督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对子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一)做好与监管、主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以及其他相关外

部监督部门的沟通协调组织配合、落实相关部门的工作;

(十二)推进本行内审数字化应用平台建设加强大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技术运用;

(十三)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事项。

总行审计部可就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事项提供专业建议,但不得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作权限

总行审计部履行职责时享有必要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主要包括:

(一)有权获取与审计有关的信息,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职责

有关的会议或培训,有权查阅相关会议记录或培训材料;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有权享有在本行和子企业计算机网络上较高的信息访问权限,获取相关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三)有权检查各类经营机构的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并就相关

问题向审计对象和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和取证;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本

行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对拒绝接受、妨碍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资

料等行为,有权及时予以制止并建议作出处理;

(七)有权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提出纠正、处理违

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有权对违法违规和

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审计对

象和个人,可向总行党委、董事会、子企业提出表彰建议。

(九)严格开展对数据与信息的采集、管理和使用,按照规定落

实保密管理要求,保障重要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 内外部协调

总行审计部应当加强与监管检查、外部审计的沟通、协调与互补,关注风险热点,改善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效率,强化审计质量。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二十四条 审计计划

总行审计部应当根据监管机构与主管机构管理要求、业务性质、

风险状况、管理需要以及审计资源等情况,确定审计范围、审计重点与审计频率,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报董事会批准。

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充分考虑监管机构与主管机构关注的事项。

总行审计部应当以风险为导向,结合内控评估、日常监测、内外部审计发现问题等,确定重点业务条线、风险领域及相应审计频率。

第二十五条 审计准备

总行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选派合格胜任、专业对口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收集和研究相关背景资料,了解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概况,结合非现场数据分析,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组织审计前培训,并在实施审计前向审计对象下发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六条 审计公告

审计组在被审计单位张贴审计公告,告知审计事项、审计纪律及联络方式,全面收集审计信息,主动接受审计对象监督。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项目审计方案,综合运用审核、观察、访谈、调查、函证、鉴定、调节和分析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过程和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采取现场审计与非现场

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加强非现场审计系统建设,增强内部审计的广度与深度;总行审计部应当加强信息科技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不断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相关事实及审计发现应当征求审计对象意见,并及时完成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

(一)审计报告用于向上级汇报审计情况及审计结论,审计意见

用于向审计对象反馈审计发现、审计建议及整改要求。

(二)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一般应当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

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建议等内容,因报送对象的不同而略有差异。

(三)总行审计部应当按照工作流程,将重要审计报告上报董事

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并与高级管理层及时沟通审计发现;将审计意见发送至审计对象;根据监管及主管机构要求将相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进行报送。

第二十九条 审计整改

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总行审计部负责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度及有效性,根据需要对重要业务条线、重要风险领域等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后续审计。

第三十条 审计档案

总行审计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三十一条 异议处理

本行应当建立异议解决机制。对审计对象提出异议的审计结论,应当及时进行沟通、确认,并将沟通结果和审计结论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 质量控制

总行审计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定期实施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并接受外部评估。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整改机制

本行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审计对象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总行审计部。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

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确保内部审计结果得到充分利用,整改措施得到及时落实;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推进整改

本行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 协作联动

本行应持续深化“大监督”格局,加强总行审计部与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合规、风控、财务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

实等工作机制,使各类监督力量优势互补、同向发力。

第三十六条 移送处理

本行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七章 部分审计活动外包

第三十七条 基本原则

内部审计活动外包遵循有限外包原则、风险效益原则、择优选聘原则按需开展。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责任本行董事会对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承担最终责任。

第三十九条 外包制度

总行审计部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管理制度,明确外包提供商的资质标准、准入和退出条件、外包流程及质量控制标准等。

第四十条 外包范围

内部审计活动外包除涉密事项以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具体范围包括:信息系统、基建工程、异地行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的审计活动,以及出于股权管理的需要对部分集团投资企业进行的审计等。

第四十一条 外包方式内部审计活动外包主要采用以内部审计人员为主并监督项目实

施、外包人员为辅并提供专业技能或劳务的联合作业方式。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向总行党委、董事会、总审计师报告外包活动的有关情况,外包合同中应约定服务提供商不得将外包活动转包或变相转包,不得将外包活动进行分包。

第四十二条 风险评估

本行应当对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提供商开展风险评估,内容包括:

管理能力和行业地位、财务稳健性、经营声誉和企业文化、技术实力

和服务质量、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对银行业的熟悉程度、对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知识转移

总行审计部应当建立相应的外包审计项目知识转移机制,确保内部审计人员能最大程度地获取专业技能,提升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

第八章 考核与问责

第四十四条 考核对象董事会应当针对总行审计部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总审计师履职情况由总行党委、董事会进行考核评价,并听取市国资委意见。

总行审计部定期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并牵头对子企业审计机构负责人考评工作。

第四十五条 考核原则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审计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实行独立考核。本行应建立与其他业务部门差异化的内部审计考核体系作为被审计对象的同级部门和子企业一般不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绩效测评。对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可以由总审计师提出建议,内部审计机构以董事长考核为主,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或其授权的相关下设委员会进行考核。

考核应突出质效导向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

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予以表彰;对审计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审计对象问责

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行党委、董事会、总审计师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

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力、同类同质问题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行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审计人员奖惩

本行应当建立内部审计责任制,明确内部审计人员履职尽责要求、责任认定标准和程序。经有权机构认定,总行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已勤勉尽职的,可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第四十八条 履责保护本行应当保障总行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总行党委、董事会、总审计师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监管及主管机构报告

第四十九条 监管机构沟通

总行审计部应当建立与监管机构的正式沟通机制,定期讨论本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已经采取的风险化解措施以及整改情况。双方沟通的频率应当与本行的规模、风险偏好和业务复杂性相匹配。

第五十条 向监管机构报告事项

总行审计部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以下报告:

(一)内部审计计划;

(二)重要审计发现及其整改情况;

(三)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审计工作报告;

(四)外部机构对银行的审计报告;

(五)监管机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六)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报告;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报告。

第五十一条 主管机构沟通

总行审计部应当建立与市国资委的沟通机制,了解主管机构的管理要求,反映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问题,参与内部审计相关的培训调研,报告市国资委要求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向主管机构报告事项

总行审计部应当向主管机构报告如下事项:

(一)内部审计重要制度及中长期规划;

(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重大风险、重大损失以及重大案件

等情况及处理意见,或本行内部审计监督和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

(四)市国资委、审计机关实施的各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方案及结果报告;

(五)年度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报告;

(六)本行(集团)及重要下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变更;

(七)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统计报表、调查资料等;

(八)其他需报告事项。

第十章 子企业审计

第五十三条 管理机制

子企业应设立审计机构或岗位,接受内部审计集中管理。本行应当管理、指导、监督子企业建立与其业务规模、风险偏好和复杂程度

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内部审计覆盖集团全部业务和全部机构。

董事会对集团内部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五十四条 审计监督

总行审计部对子企业具有以下审计监督职能:

(一)定期对集团并表管理的有效性进行审计,评估子企业对集团重大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子企业章程的前提下,经授权对子企

业相关业务及人员开展审计,并实施风险监测:

1、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

2、对经委派至子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计;

3、开展持续风险监测。

(三)指导子企业内部审计机制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对子企业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估。

(四)本行负责对子企业审计机构负责人的推荐,子企业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准入应当提交总行人力资源部及总行审计部协同商议审定。

总行审计部根据子企业的业务性质、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并结合监管要求和集团管理需要,确定对子企业的审计频率、审计范围和审计重点。

第五十五条 子企业职责

子企业的职责如下:

(一)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和风险偏好相适应的

内部审计部门,未设立独立内部审计部门的应当设置独立内部审计岗位,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二)向总行党委、董事会、总审计师和总行审计部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内部审计结果、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为总行审计部开设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和业务系统上较

高的信息访问权限,并为定期批量获取数据库数据等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备案报告

本章程由董事会批准并报监管机构、主管机构备案。

第五十七条 援引更新

本章程援引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监管文件或行内其他规章制

度发生变动的,原则上应当按变动后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解释主体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实施日期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程》(沪农商行发〔202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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