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第一章总则
新增条款第二条本行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根据《上市公司股本规则。东会规则》第2条新增适用范围。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1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由审计委员会承当于上1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接《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的监事会职权;完的,本行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善“股东会”“下临时股东大会:本行《章程》规定人数下限的2/3时;限”“过半数”等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二)未弥补亏损达本行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表述。
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二)未弥补亏损达本行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的股东请求时;(六)过半数且不少于2名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其他情形。
(六)1/2以上且不少于2名独立董事提议上述第(二)项情形,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期限由本行知道时;事实发生之日起计算;上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书面要求日计算。
规定的其他情形。本行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本行所在
1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上述第(二)项情形,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本行股票期限由本行知道事实发生之日起计算;上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本行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本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本行股票挂牌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第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东会规则》第8条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的提议,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修订并完善表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的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予以公告。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第九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由审计委员会承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接《公司法》规定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意见。的监事会职权并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完善表述。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的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2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征得监事会的同意。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到提议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根据《公司法》,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由审计委员会承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接《公司法》规定会应当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的监事会职权并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完善表述。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的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临时股东会通知的,视为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临时股东大会通
3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根据《公司法》,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应报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应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由审计委员会承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接《公司法》规定在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在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的监事会职权并比例不得低于10%。10%。完善表述。
监事会、召集股东应在发出临时股东大会通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临时股东会通知及临时
知及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银行业监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料。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临第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根据《公司法》,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由审计委员会承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接《公司法》规定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以持召集临时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的监事会职权并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临完善表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时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会,会根据《公司法》,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由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完善表述。
4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3%以上股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根据《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东会规则》第15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条修订并完善表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述。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章程》的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
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根据《上市公司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证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东会规则》第25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条修订并完善表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述。
第二十六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根据《上市公司股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行长和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东会规则》第27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条修订并完善表述。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第二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根据《上市公司股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本行有2位副董事长东会规则》第28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条修订并完善表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述。
5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持。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任主持。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1名审计委员会委员主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持。
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表主持。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股东会可以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五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第三十二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完善表述。
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决权的股份总数。
份总数。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数。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本行股东委托其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6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除法定条件外,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第三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根据《上市公司股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1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东会规则》第35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进行表决。条完善表述。
决。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根据《上市公司股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东会规则》第38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条修改并完善表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与股东代表共同负述。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票结果。
7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根据《上市公司股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记载以下内容:东会规则》第42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条修改并完善表
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理人员姓名;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行长和其他高级管(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理人员姓名;份总数及占本行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行股份总数的比(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例;(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七)《章程》和本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表决结果;容。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
复或说明;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七)《章程》和本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记录的其他内容。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股东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及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8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备案。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第四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任根据《上市公司股举提案的,新任董事任期从银行业监督管理期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计算,经银行业监督东会规则》第44机构核准之日起计算,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条修改并完善表构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任期届满连选以连任,连选连任的任期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述。
可以连任,连选连任的任期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新任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本行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第四十七条本行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根据《上市公司股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效。东会规则》第47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条修改并完善表
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本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本行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述。
行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者《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或者决议内容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违反《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
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本行、董事和
9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本行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本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第四十八条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本行完善表述。
术语与本行《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本规则所称公告或者通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证券交易场知,是指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者通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知篇幅较长的,本行可以选择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符合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应当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
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上公布。媒体上公告。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媒体上公告。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第五十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不多于”“不少于”都含完善表述。
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注: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规则部分条款:只将“股东大会”表述全部调整为“股东会”;只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只将“或”全部调整为“或者”;只调整条款编号或者标点,为阅读简便,未填入修订对照表一一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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