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和《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审
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1/8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
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2/8(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披露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考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3/8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
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
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包括以下方面:
(一)检查公司财务;
4/8(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5/8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当有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
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6/8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
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修订。
第四十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生效并适用,原《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
7/8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修订)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