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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峰环境: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峰环境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3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6-1A,TowcrD,电 重庆市两江新区金融街3号PlCC Life Insurance Towcr,话/Tcl: +862388798388 D座人保寿3Financial传真/Fax: 险大厦6-1层AStreet, Liangjiang+86238879830 单元邮编:400023Ncw Arca,Chongqing0www.zhonglun.com 400023,China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峰环境”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要求,就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德润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环境”或“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事宜实施专项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事项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是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本次增持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

基础上,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本所仅就本次增持公司股份所涉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财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4.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上报相关部门或公开披露,但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德润环境。根据公司提供的德润环境《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德润环境的基本情

查询网址:https://www.gsxt.gov.cn/,查询时间:2026年5月18日

况如下:

公司名称 重庆德润环境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 冯川

成立日期 2014年10月14日

注册地址 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3幢20-1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43203681707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化利用(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环境污染治理;土壤修护整治;环保技术开发、应用及咨询服务;垃圾处理与烧发电项目投资、开发及管理(不得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需要取得许可或审批的金融业务);水资源保护及治理;环境监测;环境污染防治专用设备及仪器研发、制造;从事投资业务及相关资产经营管理(不得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需要取得许可或审批的金融业务);财务顾问(不得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需要取得许可或审批的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14-10-14至无固定期限

(二)增持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根据德润环境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2、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

2查询网址:https://pro.qcc.com,查询时间:2026年5月18日。

3查询网址:htt://wenshu.court.gov.cn,查询时间:2026年5月18日。

4查询网址:htp://zxgk.court.gov.cn,查询时间:2026年5月18日。

平台及信用中国等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及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公告落款日期:2025年5月22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德润环境持有公司股份736,09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03%。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披露的《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及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公告落款日期:2025年5月22日),公司控股股东德润环境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2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5查询网址:h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查询时间:2026年5月18日。6查询网址:https://ww.creditchin.gov.cn,查询时间:2026年5月18日。

根据德润环境出具的《关于增持计划完成情况的告知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三峰环境就本次增持事宜的信息披露文件,自2025年5月22日起12个月内,德润环境已累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5,777,778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54%,累计增持金额21,681.09万元。

(四)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德润环境出具的《关于增持计划完成情况的告知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完成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德润环境持有公司761,876,7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57%。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及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公告落款日期:2025 年5月22日),就本次增持主体、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等情况进行了披露。

2.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暨控股股东增持计划进展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公告落款日期:2025年6月25日),就本次增持计划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披露,并提请投资者注意。

3.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获得增持贷款支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公告落款日期:2025年7月7日),截至2025年7月7日收盘,德润环境已累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2,649,678股,占公司股本的约0.76%;德润环境取得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承诺为德润环境提供增持贷款支持,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专项

用于德润环境增持公司A股股份,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4.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公告落款日期:2025年8月22日),就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进行了披露,即自2025年5月22日起截至2025年8月22日收盘,控股股东德润环境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约1,787.5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约1.07%,增持金额约人民币15,096万元。

5.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公告落款日期:2025年9月5日),就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进行了披露,即自2025年5月22日起截至2025年9月5日收盘,控股股东德润环境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约2,100.8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约1.26%,增持金额约人民币17,743.70万元。

6.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将与本法律意见书一并提交十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习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德润环境持有公司股份736,09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03%;德润环境控股股东重庆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49,554,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4%;与德润环境同受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一致行动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6,246,3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7%。因此,德润环境极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增持前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已超过50%。

(二)本次增持完成后,公司公众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德润环境出具的《关于增持计划完成情况的告知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完成后,德润环境持有公司股份761,876,7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57%;德润环境控股股东重庆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49,554,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4%;与德润环境同受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一致行动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6,246,3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7%;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10%,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1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五)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

经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上述《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德润环境就本次增持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董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M

经办律师:

熊力

王卓

经办律师:

刘积君

202b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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