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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峰环境: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5 00:00 查看全文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披事务管理制度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战略规划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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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

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2-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披事务管理制度

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

事件发生时,应按照本制度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按本

制度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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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

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授权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战略规划部)作为负责公司信息

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日常管理部门。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

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

-4-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披事务管理制度面的相关培训。

第十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

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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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

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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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

预先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7-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披事务管理制度

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

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8-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披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9-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披事务管理制度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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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

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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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组织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进行审核,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由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六)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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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四条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

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战略规划部)根据董事会、股

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同意;

3.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

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

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程序: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战略规划部)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

时报告总经理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战略规-13-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披事务管理制度

划部)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5.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

董事会公章;

6.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五条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应在会议召开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投资部;

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第

(二)款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四)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

-14-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披事务管理制度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

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三)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相关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战略规划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六)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

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证券部、战略规划部)或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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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

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证-16-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披事务管理制度

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17-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披事务管理制度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七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相关

职责:

(一)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重点关

注会计政策合理性、重大判断与估计、关联交易公允性等,由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监督公司财务报告流程与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

-18-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披事务管理制度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就聘任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建议,并监督其独立性与执业质量;

(五)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监督情况。

第五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

健全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防范财务舞弊和重大错报风险。

第五十条内部控制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一)岗位分离与授权审批制度;

(二)会计政策与估计的制定与变更程序;

(三)资金收付、资产处置、成本费用报销等关键业务流程控制;

(四)财务信息系统安全与数据完整性保障措施;

(五)定期开展内部审计与自我评估。

第五十一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组织建立并持续优化

会计核算流程,确保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要求。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须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在年度审计过程中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19-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披事务管理制度见,并在年度审计报告中披露相关结论。

第六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档案管理制度,由董事

会办公室(证券部、战略规划部)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

第五十四条归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全文、临时公告文稿及相关编制底档;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业绩说明会、路演、调研纪要等);

(四)监管部门问询函件及回复材料;

(五)其他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原始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五十五条所有档案应采取纸质或电子格式保存,电子档案应设置访问权限与操作日志。

第五十六条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自信息披露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七条档案查阅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外部监管机构依法调阅除外。

第七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八条公司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全过程记录机制,确保履职行为可追溯、可验证。

第五十九条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出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他相关会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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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审阅意见及签署记录;

(三)在会议中提出的质询、反对或保留意见;

(四)向董事会秘书或管理层报告重大信息的书面记录;

(五)对外信息发布授权文件;

(六)接受监管部门问询的答复记录。

第六十条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战略规划部)负责收

集、整理并归档上述记录。上述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作为董事、高管勤勉尽责的重要证据,在发生信息披露纠纷或监管调查时提供支持。

第八章保密措施

第六十一条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

-21-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披事务管理制度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

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三条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六十四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

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工作会议中涉及的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六条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

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

-22-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披事务管理制度

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

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

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

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五)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3-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披事务管理制度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24-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披事务管理制度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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