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独立董事甘犁先生、邵赤平先生、宋朝学先
生、樊斌先生和陈存泰先生对自身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
向本行董事会提交了自查报告,本行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本行独立董事甘犁先生、邵赤平先生、宋朝学先
生、樊斌先生和陈存泰先生的任职经历及自查报告,本行独立董事未在本行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或
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任何职务,与本行以及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经评估,本行董事会认为甘犁先生、邵赤平先生、宋朝学先生、樊斌先生和陈存泰先生五位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