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提名魏雄先生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贺小茂先生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魏雄先生、贺小茂先生的提名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名魏雄先生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贺小茂先生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三)魏雄先生、贺小茂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和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禁的情形。
1(四)同意提名魏雄先生、贺小茂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对《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政策,有利于增强投资者获得感,提振投资者长期持股信心,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陈存泰、龙文彬、顾培东、马骁、余海宗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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