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8519-1300
传真:(86-10)8519-1350
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法律、法规、规章及贵公司现行有效的《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电话:(86-10)8519-1300电话:(86-21)5298-5488电话:(86-20)2805-9088电话:(86-755)2939-5288北京总部上海分所广州分所深圳分所
传真:(86-10)8519-1350传真:(86-21)5298-5492传真:(86-20)2805-9099传真:(86-755)2939-5289
电话:(86-571)2689-8188电话:(86-28)6739-8000电话:(86-532)6869-5000
杭州分所成都分所西安分所电话:(86-29)8550-9666青岛分所
传真:(86-571)2689-8199传真:(86-28)67398001传真:(86-532)6869-5010
电话:(86-411)8250-7578电话:(86-898)3633-3401电话:(852)2167-0000电话:(1-737)215-8491大连分所海口分所香港分所纽约分所
传真:(86-411)8250-7579传真:(86-898)3633-3402传真:(852)2167-0050传真:(1-737)215-8491
电话:(1-888)886-8168电话:(1-425)448-5090电话:(86-23)8860-1188硅谷分所西雅图分所重庆分所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86-23) 8860-1199 www.junhe.com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贵公司网站上刊载的《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通知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贵公司董事会已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出席人员等事项通知了全体股东。
综上所述,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会议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本次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8日上午9:30如期在四川省成都市西御街16号成都银行大厦5楼3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贵公司副董事长、行长徐登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9:15-15:00。本次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97名(包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4076225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457%。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会议
2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告
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环节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
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并告知现场参会股东参阅贵公司关于本次会议最终表决结果的公告。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发行2026年资本工具的议案;
(2)关于发行2026年专项金融债券、普通金融债券的议案;
(3)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4)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的议案;
(5)关于修订《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6)关于修订《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关于修订《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3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