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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传: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5年12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13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025年12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

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及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登记审核,报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2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0.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1.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12.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3.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4.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并视重要程度呈报公司董事会。

2.信息提供单位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5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各经营单位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协

调和组织本部门或本单位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交董事会秘书登记备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正在策划并按规定或公司要求向公司告知重大事项时,应同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相关保密协议交董事会秘书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他人泄

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禁止内幕交

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

6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明确告知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可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非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对其给予相应处罚;如果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他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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