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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传: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13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投资者关

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与内容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2(一)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所涉及的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3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第七条公司设立专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均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各部门应及时向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提供经营管理、财务、诉讼等信息。

第十条公司可根据情况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一条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经过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认可,要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如所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4(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方式

第十五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5(一)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及现场参观:

(四)面对面沟通:

(五)公司网站和电子邮箱:

(六)投资者热线电话;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第十六条公司应避免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的情况出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七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

间、地点、方式、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并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6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等情况,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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