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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传: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13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年12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选任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2第七条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执行。

第八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

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

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有关档案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3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义务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

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4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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