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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Flat Glass Group Co. Ltd.(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865)公告
關於二零二四年度擬回購本公司H股的一般性授權
茲提述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之通函(「通函」)及日
期為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之公告,內容有關本公司回購H股的一般性授權。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詞彙與通函之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本公司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召開二零二三年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及二零二三年第三次
類別股東大會,授予董事會回購本公司H股的一般性授權(「二零二三年度回購授權」),由董事會決定回購不超過本公司相關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H股股份總數的10%(即45000000股H股)。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已累計回購6250000股H股,佔本公司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已發行H股數量的1.39%及已發行股份總數的0.27%,回購的最高價為港幣15.24元╱股,最低價為港幣
13.66元╱股,已使用資金總額為港幣8946314(0不含交易費用),上述回購符合二零二三年度回購授權。
1本公司認為回購H股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因此,本公司董事會亦提請本公司年度股東大
會和類別會議(如需)批准及授權本公司董事會及董事會授權之人士全權處理與本次回購部分H股股
份有關的一切事宜(「二零二四年度回購授權」),二零二四年度回購授權內容具体如下:
1.在下文第2及3段之規限下,批准董事會於有效期(定義見下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主
管證券事務的政府或監管部門、香港聯交所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監管機關之所有適用法例、法
規及規例及╱或規定,行使本公司全部權利回購已發行及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每股面值人民幣0.25元之H股;
2. 授權董事會在有效期內不超過於該等決議案獲年度股東大會和類別會議(如需)通過時已發行H
股股份總數10%的限額內回購,任何回購日的回購價格不能等於或高於之前五個交易日在聯交所的H股平均收市價105%。
3.二零二四年度回購授權的權限包括但不限於:
(i) 決定回購H股的時間、數量、價格及回購期限;
(ii) 開立境外股票賬戶並辦理相應外匯變更登記手續;
(iii) 根據監管機構和本公司上市地的要求,履行相關的批准程序,並向相關監管部門備案(如需要);及
(iv) 辦理註銷回購的H股,以及簽署及辦理其他與上述回購股份相關的文件及事宜。
二零二四年度回購授權有效期(「有效期」)將於下列日期中之較早日期屆滿:
(i) 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舉行的股東周年大會結束當日;或
(ii) 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案撤回或修訂特別決議案所在二零二四年度回購授權當日。
24.授權董事會進行以下事宜:
(i)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例,執行、進行、簽署及採取其認為與上文第1及2段所述擬進行的H股回購有關並使其生效的合適、必要或適當的文件、行動、事情及步驟;及
(ii) 對本公司《公司章程》作出其認為適當的修訂,以減少本公司註冊資本,反映本公司的新資本架構,並履行中國境內外法定的有關登記及備案手續。
本公司董事會擬在年度股東大會和類別會議(如需)獲得批准及授權進行上述二零二四年度回購授權
的基礎上,授權本公司董事長以及董事長所授權之人士行使上述年度股東大會和類別會議(如需)授權所授予的權利,具體辦理上述二零二四年度回購授權及所有其他可由董事會授權的與本次回購H股有關的事務。
如於有效期內,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人士已簽署必要文件、辦理必要手續,而該等文件、手續可能需要在有效期結束時或之後履行、進行,或持續至有效期結束後完成,則有效期將相應延長。
本建議須經股東在年度股東大會和類別會議(如需)上以特別決議批准,並履行相關法律程序(如適用)後方可進行。
股東大會和類別會議(如需)之通函及通告將於適當時候寄發予股東。
承董事會命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阮洪良董事長中國浙江省嘉興市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在本公告之日,執行董事為阮洪良先生、姜瑾華女士、阮澤云女士、魏葉忠先生和沈其甫先生,而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徐攀女士、華富蘭女士和吳幼娟女士。
*僅供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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