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65股票简称:福莱特公告编号:2025-057
转债代码:113059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0 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份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 1名
激励对象因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总价合计人民币249200元;同时,同意由本公司收回原代管的该等拟回购注销股份所对应的现金股利。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0 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授权,无
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20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独立董事崔晓钟先生于2020年6月23日至6月 28日就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日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0-029)。
2、2020年 4月 30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0年4月30日通过公司网站向全体员工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在公示期间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于2020年6月 15日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0-054)。
3、2020年 6月 29日,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0 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利的情形,不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并于 2020年 6月 30日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63)。
4、2020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以 2020年 8月 1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5名激励对象授予 460万股 A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5、2020年8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理完成了公司 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A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 4600000股。
6、2021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董事会以2021年5月25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名激励对象授予 70万股 A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预留部分 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年7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理完成了公司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授予登记工作,授予登记预留 A股限制性股票 700000股。
8、2021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8月16日,上市流通数量为920000股。
9、2022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0 年 A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
2022年6月9日,上市流通数量为140000股。
10、2022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8月22日,上市流通数量为920000股。
11、2023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
2023年6月12日,上市流通数量为140000股。
12、2023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
2023年9月13日,上市流通数量为920000股。
13、2024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6月14日,上市流通数量为140000股。
14、2024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9月3日,上市流通数量为860000股。
15、2024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份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总价合计人民币747600元;同时,同意由本公司收回原代管的该等拟回购注销股份所对应的现金股利。
16、2025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5年第三次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
期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6月30日,上市流通数量为140000股。
17、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5年第四次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解除限售
期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9月3日,上市流通数量为820000股。
18、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份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1名激励对象因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总价合计人民币249200元;同时,同意由本公司收回原代管的该等拟回购注销股份所对应的现金股利。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鉴于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的1名激励对象因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公司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为共计 40000 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A 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的股份占公司回购前股份总数的0.0017%。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和资金来源公司以合计人民币249200元回购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40000股 A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款=授予价格(即人民币 6.23元/股)×40000股)。
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本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本次限制性股票条本次限制性股注类别变动前1变动后件成就暨上市票回购注销注2
一、有限售流通股1000000-820000-40000140000
二、无限售流通股234191928182000002342739281
1、无限售流通 A股 1900204281 820000 0 1901024281
2、无限售流通 H股 441715000 0 0 441715000总计 2342919281 0 -40000 2342879281注:1、因公司“福莱转债”处于转股期,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最近一次备案的《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份数(不含自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8月26日期间“福莱转债”转股的股份数)2342919281股为基数。
2、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勤勉尽职,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回报。
五、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核后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薪酬委员会同意对40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 1名激
励对象因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已不再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取消其激励资格并对其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4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由公司收回原代管的该等拟回购注销股份所对应的现金股利。董事会有关本次回购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0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股票数量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