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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福莱特 --%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莱特”)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福莱特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福莱特如下保证:福莱特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

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

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福莱特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020年4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0年4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0年4月29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0年 6月 29日,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0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6年8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薪酬委员会会议、

第七届董事会2026年第六次审计委员会及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份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0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公司推出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其他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鉴于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以来,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环境和光伏行业外部经营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公司股价出现大幅波动,目前公司股票价格已低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难以达到原计划的激励目的和效果,不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结合激励对象意愿和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审慎研究,决定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剩余140000股限制性股票。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14.2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及影响

根据公司的相关文件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股票数量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回购注销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份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0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股票数量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5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

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8月25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李曼蔺金剑

____________________梁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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