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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7 00:00 查看全文

福莱特 --%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邮编:210036

5、7-8/FBlockB309HanzhongmenStreetNanjingChina210036

电话/Tel:+862589660900 传真/Fax:+8625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年6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的,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com.hk)发布了《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于

2025年5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http://www.sse.com.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16日14:00在中国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

1999号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大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董事长阮洪良先生因公务出差未能主持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姜瑾华女士主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16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6日9:15-15:00。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

料及相关验证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1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4212345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074%(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1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348714632股,占公司有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944%;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25199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30%。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等。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以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其中,就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对于涉及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表决结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058518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3%;反对44477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弃权2046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058238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1%;反对44777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5%;弃权2044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3、《关于公司2024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053998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1%;反对50027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2%;弃权1943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4、《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业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061468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4%;反对44717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5%;弃权1727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056778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1%;反对57107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2%;弃权957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6、《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869655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4%;反对245039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4%;弃权876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7、《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39543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71%;反对595712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26%;弃权1090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8、《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595303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68%;反对596602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47%;弃权1113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9、《关于公司2024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0585316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3%;反对45274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弃权1965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10、《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5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932039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436%;反对6182205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99%;弃权921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11、《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9588368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7%;反对47357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7%;弃权1053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1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068098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反对46187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弃权917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13、《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949918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6%;反对43827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5%;弃权959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达到出席会议且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综上,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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