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
员会《内幕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
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
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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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
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
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公司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负责人,具体执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工作。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时,由相关责任人员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并上报所在部门负责人,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请公司董事长审批。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及总裁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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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批流程;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应确保上述人员或其他可能接触拟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人
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四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对已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事项,公司要密切关注、持续
追踪事项进展,开展舆情监测,及时察觉股票异常波动。
第十二条已办理暂缓与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
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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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或者出现因办理暂缓、豁免业务违规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信息披露违规责任追究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相关业务规则,《香港上市规则》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抵触的,或本制度实施后另有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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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申请人员申请部门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暂缓□是□否相关内幕人士是□是□否或豁免事项的知否书面承诺保密情人名单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
申请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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