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任期届满未连任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
第四条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新任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
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四)任何其他因董事辞任而导致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五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其职务自公司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起自然终止。
第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其他民主形式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及该等人员聘用合同的
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赔偿安排。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管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管情形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管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管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高管在任职期间出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管或法律法规、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管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离职程序及义务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
影响为前提,在公司要求时限内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
第九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
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当根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变更或者豁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及公司对于承诺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公司将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四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二条任期尚未届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
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期间,相关监管规则变化的,按其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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