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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飞光纤: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内部审计制度》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内部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联营、合营公司。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性: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不存在影响内部审计客观性的利益冲突的状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公司内部的各职能部门和事业部,以保证其一定的独立性,所有内部审计活动不受来自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

(二)客观性: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保持公正、不偏不倚的职业精神。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即具备上市规则所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人士。审计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公司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与监察部(以下简称“(集团内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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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监督检查,集团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集团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

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合理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该等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集团内审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集团内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集团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

重大影响的联营、合营公司应当配合集团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集团内审部的工作。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忠于职守,独立、客观

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部门职责及权限

第十一条集团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联营、合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

具有重大影响的联营、合营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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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八)国家有关规定或集团公司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集团内审部及相关人员的工作权限如下:

(一)要求公司配备足够的人员、设备、经费等资源,确保可以切实履行审计职责;

(二)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全面、无限制地接触与审计职能有关的各种记录(如: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公司会计报表等资料)、人员和实物资产;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公司经营活动相关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五)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侵占公司资财等不当行为,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制止措施并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对严重违规、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可建议总裁或提请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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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及时提供内部审计所需的经营资料和会计信息等资料,并对

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管理层、财务负责人应介绍相关主体在被审计范围内的经营情况并对重大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三)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就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本制度及公司内部相关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应遵循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相关规定,根据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开展:

(一)审计立项及审批,确定审计事项;

(二)成立审计项目小组;

(三)收集审计项目有关资料;

(四)制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编制总体审计方

4《内部审计制度》

案和具体审计计划;

(五)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对象;

(六)审计实施,包括召开进场会议、实施检查、收集证据、编写

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结论和决定等内容;

(七)审计档案建档及保存。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

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集团审计部应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根据审计项目特点,内部审计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性保管和定期保管,其中定期保管期限为5年,所有档案期限自档案归档之日起计算。

保管期限未满的审计档案,任何人不得随意销毁。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

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及时整改到位。

第二十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和

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问题防治长效机制,避免问题屡查屡犯。

第二十一条集团内审部加强与公司纪律检查、法律合规、风险管理、组织人事、财务管理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集团强化审计监督结果运用,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对相关单

位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相关人员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集团内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账册、凭证、会计报表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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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阻碍及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

(三)打击、报复、诬陷举报人和审计人员;

(四)无正当理由和法律依据,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集团内审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泄露公司和内审机密;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

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期间,相关监管规则变化的,按其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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