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1、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尊重资本市场的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
2、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关注、了解和认同,并建立起公司管理层听取投资者建议的渠道;
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4、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市场的长期支持。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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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5、高效低耗原则。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注重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对象为: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就公司或所在行业的表现进行报告和分析的分析员;
3、财经媒体等传播媒介;
4、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总裁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重要的资本市场会议及财经媒体采访等。
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
任协助总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积极参加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总体统筹、协调和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及总裁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履行和承担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相关工作。
第七条在不影响公司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分公司以及所投资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及员工,应按照公司统一安排,积极参与或配合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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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和资本市场的主要窗口,代表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相关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准则和工作方法;
3、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包括公司所在的行业
背景、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信息;
4、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5、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6、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信息披露稿件。
第九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公司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内容与职责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
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
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与。公司应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召开股东会;
2、发布公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
3、接待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来访调研、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4、设立专门的投资者热线电话和电子邮箱;
5、通过公司网站披露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信息,开展与投资者的
互动活动;
6、组织路演(“包括举办投资者、分析员或媒体的现场会议、电话会议和网上路演、安排一对一推介等)及反向路演活动;
7、参加资本市场会议及相关推介活动;
8、发送公司资料,包括定期报告、新闻稿、公司宣传手册及其他资料;
9、发放新闻稿或接受媒体采访报道;
10、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将积极利用相关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及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股票上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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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应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包括: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并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公司应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
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向投资者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1、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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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管理机制,及时收集、汇总各部门及所
投资企业的信息。
3、在按照监管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基础上,通过多种方式主动增
加公司自愿性的信息披露,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相关工作主要包括:
(1)编制、审核和发放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推介材料和新闻稿件;
(2)接听投资者热线电话,耐心解答和听取投资者的咨询和意见,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3)按时更新公司网站中法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及时回复投资者查询;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4)合理、妥善安排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等活动,尽力协助参与者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5)积极参与资本市场会议及其他推介活动;
(6)通过现场、电话或网络等多种方式,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分析
员、投资者及媒体会议,组织路演和反向路演活动;
(7)通过多种渠道与投资者、分析员等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8)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4、保持与财经媒体的良好关系,组织安排公司管理人员接受财经
媒体的采访,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做好舆情监控工作,并尽力促使媒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5、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
关机构之间的良好关系。
6、发挥连接公司与资本市场的桥梁作用,及时收集、整理资本市场
与行业的有关信息,提供给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参考。相关工作主要包括:
(1)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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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统计分析公司证券在二级市场的表现;
(3)持续关注和汇总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研究报告、新闻报道等各类信息;
(4)收集、分析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研究资本市场的发展变化,了解、调查公司的资本市场表现和投资者关系状况,撰写或收集相关的分析报告;
(5)必要时可委托投资者关系顾问等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资本
市场形象调查,掌握资本市场对公司及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
7、建立和完善投资者关系顾问管理模式,做好其日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8、做好股东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高投资者的参与度。
9、组织安排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投资者关系
活动前或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向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参与人员提供专题培训或披露指引。
10、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
交易异常、经营环境重大变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的处理方案,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11、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12、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13、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档案的建立与日常维护。
14、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含分公司)负责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其他所投资企业的首席委派代表为各相关单位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责任人。
各单位由责任人指定一名或多名投资者关系联系人,负责该单位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与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的日常联系。各单位责任人有责任督促联系人向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提供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四章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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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法定信息披露的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及/或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2、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3、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4、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5、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
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在与投资者沟通的过程中,应坚持公平披露的原则,做好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工作。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60日内、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公告前30日
内、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为公司的「静默期」,原则
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上不组织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安排投资者来访调研、安排现场参观、举办公开说明会以及参加资本市场会议等,公司管理层亦应避免就公司当期经营业绩等未公开信息对外发表意见、进行讨论或接受采访。
第二十五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可以列席经营例会、战略研讨会、预
算编制会等公司的主要会议,以及向其他职能部门和所投资企业查询有关经营管理情况和重大事项,并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以全面掌握公司情况,为投资者提供准确、适当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单位的投资者关系工作责任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结合实际场景适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重新制定,按新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修改本制度。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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