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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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招商局能源运输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
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招商局能源运输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
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2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招商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于2022年12月10日刊登了《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由
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拟于2022年12月27日召开现场会议。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
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
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深圳分所电话:(86-755)2587-0765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
传真:(86-10)8519-1350传真:(86-21)5298-5492传真:(86-755)2587-0780传真:(86-20)2805-9099大连分所电话:(86-411)8250-7578海口分所电话:(86-898)6851-2544天津分所电话:(86-22)5990-1301青岛分所电话:(86-532)6869-5000
传真:(86-411)8250-7579传真:(86-898)6851-3514传真:(86-22)5990-1302传真:(86-532)6869-5010成都分所电话:(86-28)6739-8000香港分所电话:(852)2167-0000纽约分所电话:(1-212)703-8702硅谷分所电话:(1-888)886-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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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方式等内容,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和《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5、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在深圳市南山区太子
路1号新时代广场13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谢春林先生主持。
6、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
议审议的议案和《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条
和《公司章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法人股东由其法
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表决,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法
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
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有关
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贵公司股东外,现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
3、根据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规
则》第六条和《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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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四条和《公司章程》第九十一条的有关
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均进行逐项表决,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三条和《公司章程》第九十条的有关规定;
3、根据清点后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关于追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5亿元;追加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及下属公司发生的船用燃
料油、润滑油采购的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8亿元;
(1.02)追加2022年度公司与中外运长航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发生货物运费及
船舶租金、场地租费、船舶修理、港口使费和靠泊费,采购船用燃料油、润滑油、
船员管理/代理费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1亿元;
(1.03)追加2022年度公司与中国外运股份及其下属公司发生货物运输及船
舶出租等日常关联交易额度5亿元。;
(2)关于按照股权比例为合资 LNG运输项目提供造船反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第(1.01)、(1.02)、(1.03)为普通决议议案但涉及关联股东,在
股东大会对该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形成的《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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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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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
负责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