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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轮船: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轮船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19 查看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28层2803-04室

邮编:518048

电话:(86-755)2587-0765

传真:(86-755)2587-0780

junhesz@junhe.com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招商局能源运输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1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招商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深圳分所电话:(86-755)2587-0765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

传真:(86-10)8519-1350传真:(86-21)5298-5492传真:(86-755)2587-0780传真:(86-20)2805-9099

大连分所电话:(86-411)8250-7578海口分所电话:(86-898)6851-2544天津分所电话:(86-22)5990-1301青岛分所电话:(86-532)6869-5000

传真:(86-411)8250-7579传真:(86-898)6851-3514传真:(86-22)5990-1302传真:(86-532)6869-5010

成都分所电话:(86-28)6739-8000香港分所电话:(852)2167-0000纽约分所电话:(1-212)703-8702硅谷分所电话:(1-888)886-8168

传真:(86-28)67398001传真:(852)2167-0050传真:(1-212)703-8720传真:(1-888)808-2168www.junhe.com公告》,于同日刊登了《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拟于2023年12月18日召开现场会议。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

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

会议的方式等内容,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和《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5、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在深圳市南山区太子

路1号新时代广场13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冯波鸣先生主持。

6、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

审议的议案和《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条和《公司章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法人股东由其法定

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表决,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贵公司股东外,现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

3、根据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规则》-2-第六条和《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告

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四条和《公司章程》第九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均进行逐项表决,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三条和《公司章程》第九十条的有关规定;

3、根据清点后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关于修订《重大投资经营决策制度》的议案;

(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3)关于重新制定《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议案;

(4)关于重新制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5)关于审议与招商局工业集团再次签订4艘干散货运输船造船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6)关于审议向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出售4艘干散货船舶的关联交易议案。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和《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上述议案中第(5)、(6)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但涉及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对该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3-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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