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5年度涉及财务公司
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的规定和要求,“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专项说明,就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否公平、上市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以及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的风险、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发表明确意见,并与年度报告同步披露。”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专项说明》并对公司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招商局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
可证、人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
财务公司严格按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第34条的规定要求,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开展存款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
2.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与信永中和出具的《专项说明》情况一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邓黄君、盛慕娴、邹盈颖、王英波
2026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