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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招商局能源运输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深圳分所电话:(86-755)2587-0765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
传真:(86-10)8519-1350传真:(86-21)5298-5492传真:(86-755)2587-0780传真:(86-20)2805-9099
大连分所电话:(86-411)8250-7578海口分所电话:(86-898)6851-2544天津分所电话:(86-22)5990-1301青岛分所电话:(86-532)6869-5000
传真:(86-411)8250-7579传真:(86-898)6851-3514传真:(86-22)5990-1302传真:(86-532)6869-5010
成都分所电话:(86-28)6739-8000香港分所电话:(852)2167-0000纽约分所电话:(1-212)703-8702硅谷分所电话:(1-888)886-8168
传真:(86-28)67398001传真:(852)2167-0050传真:(1-212)703-8720传真:(1-888)808-2168www.junhe.com会议决议公告》,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刊登了《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决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拟于2025年12月29日召开现场会议。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
的方式等内容,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股东会规则》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和《公司章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5、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在深圳市南山区招商
街道五湾社区邮轮大道5号太子湾海纳仓(招商积余大厦)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冯波鸣先生主持。
6、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
议的议案和《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五条和《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贵公司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表决,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东会规则》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公司章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
有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
3、根据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和《股东会通知》,本次股
东会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东会规则》
第九条和《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2-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
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股东会规则》第四十四条和《公司章程》第九十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对所有议案均进行逐项表决,符合《股东会规则》第四十三条和《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以下议案作了审议,并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1)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1.01)预计2026年度公司与招商局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发生船舶修理等日常关联交易;
(1.02)预计2026年度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发生
油品运输;燃料油、润滑油采购等日常关联交易;
(1.03)预计2026年度公司与招商局海通贸易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发生物料备件供应及船用设备代理等日常关联交易;
(1.04)预计2026年度公司与广州海顺海事服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发生船员管理或代理等日常关联交易;
(1.05)预计2026年度公司与中国外运长航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发生船舶出租、港口代理等日常关联交易;
(1.06)预计2026年度公司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发生货物运输及船舶出租等日常关联交易;
(1.07)预计2026年度公司与东升液化天然气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发生船舶管理收入等日常关联交易;
(1.08)预计2026年度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生财务共享核算服务费、场地租
费、港口装卸费等日常关联交易。
(2)关于公司2026年度在招商银行存、贷款业务暨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3-根据《股东会通知》及《公司章程》,上述议案中第第1至2项项为普通决议议案但涉及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对该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由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和《公司章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