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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泰电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2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4月

21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6年4月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26年4月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6年4月3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4月21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2026年4月4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

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1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松江区思

贤路 3655 号正泰启迪智电港 A3 栋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南存辉主持召开。

3.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年4月21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

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

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606412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的54.5381%。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2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32958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2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83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148968976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公司股份20839551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128129425股。

313639371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90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

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或互

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反馈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41. 《关于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比例(%)

(%)

A 股 1363208483 99.9465 642630 0.0471 86000 0.0064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 逐项审议《关于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2.01发行上市地点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比例(%)

(%)

A 股 1362557083 99.8988 641830 0.0470 738200 0.0542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比例(%)

(%)

A 股 1362556083 99.8987 641430 0.0470 739600 0.0543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3发行及上市时间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比例(%)

(%)

A 股 1362557283 99.8988 641230 0.0470 738600 0.0542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2.04发行方式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比例(%)

(%)

A 股 1362558383 99.8989 638630 0.0468 740100 0.0543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5发行规模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比例(%)

(%)

A 股 1362558183 99.8989 638830 0.0468 740100 0.0543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6发行对象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比例(%)

(%)

A 股 1362553983 99.8985 642830 0.0471 740300 0.0544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7定价原则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比例(%)

(%)

A 股 1362551383 99.8984 642830 0.0471 742900 0.0545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8发售原则

6同意反对弃权

股东类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比例(%)

(%)

A 股 1362552283 99.8984 642830 0.0471 742000 0.0545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9承销方式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比例(%)

(%)

A 股 1362551383 99.8984 642830 0.0471 742900 0.0545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10筹资成本分析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比例(%)

(%)

A 股 1362550583 99.8983 643230 0.0471 743300 0.0546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11发行中介机构的选聘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比例(%)

(%)

A 股 1362549983 99.8982 643230 0.0471 743900 0.0547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7同意反对弃权

股东类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比例(%)

(%)

A 股 1363197583 99.9457 641830 0.0470 97700 0.0073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 《关于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比例(%)

(%)

A 股 1363201283 99.9460 639230 0.0468 96600 0.0072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 《关于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比例(%)

(%)

A 股 1363201683 99.9460 639230 0.0468 96200 0.0072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比例(%)

(%)

A 股 1363203083 99.9461 639130 0.0468 94900 0.0071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7. 《关于公司聘请 H 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8同意反对弃权

股东类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比例(%)

(%)

A 股 1359637379 99.6847 954116 0.0699 3345618 0.24548.《关于办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和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购买事宜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比例(%)

(%)

A 股 188337139 92.3555 7029815 3.4472 8559212 4.1973

就本议案的审议,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正泰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南金侠、南笑鸥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9.《关于增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比例(%)

(%)

A 股 1362552718 99.8985 1288795 0.0944 95600 0.0071

10.《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比例(%)

(%)

A 股 1363274583 99.9514 565730 0.0414 96800 0.007211.《关于制定<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比例(%)

(%)

A 股 1363278140 99.9516 564273 0.0413 94700 0.007112.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 H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9同意反对弃权

股东类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比例(%)

(%)

A 股 1363199783 99.9459 636830 0.0466 100500 0.0075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3. 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及制定于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3.01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比例(%)

(%)

A 股 1362526283 99.8965 654130 0.0479 756700 0.0556

13.02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草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比例(%)

(%)

A 股 1362554783 99.8986 625730 0.0458 756600 0.0556

13.03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比例(%)

(%)

A 股 1362568383 99.8996 619430 0.0454 749300 0.055014. 《关于修订于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比例(%)

(%)

A 股 1349691838 98.9555 14139675 1.0366 105600 0.0079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11(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郭子坤唐诗君

单位负责人:

龚牧龙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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