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77证券简称:正泰电器公告编号:临2025-036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6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6/11-2025/6/122025/6/12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5月23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可参与利润分配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分配现金股利0.6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次分配,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2148968976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股份
48895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2144079476股,合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为
1286447685.6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股本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公司按照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数后的股份数2144079476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2144079476×0.6)÷2148968976≈0.5986元/股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5986元/股)÷(1+0)=前收盘价格-0.5986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6/11-2025/6/122025/6/12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正泰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2024年年度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4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考 QFII 股东执行。
(4)对于对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4元。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
前每股人民币0.6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7-62877777-709353/709359特此公告。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