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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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3)-04-163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
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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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3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3年3月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告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23年3月17日上午10:00在杭州市五星路201号公司十一
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吴承根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
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
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年3月1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17日9:15至
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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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2名,代表股份2,337,927,167
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0.2840%。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关联方回避了对关联议案的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
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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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稿)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七:《关于公司与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公司与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议案十二:《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的议案》;
议案十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免于以要
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议案十四:《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过三分之二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获通过,且均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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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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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颜
经办律师:张璇张旋
王赛琪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