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子公司。公司各子公司可以参照建立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明确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信息范围、流程等。
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对于符合暂缓与豁免披露
条件的信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与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应当披露
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与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事后监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
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公司暂缓
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1、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2、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本条所指商业秘密、国家秘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六条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等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负责人员将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审核。
经公司决定拟披露信息系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总裁、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上述人员和其他可能接触拟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八条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1、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22、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及时披露的情形。
前款第二项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九条由于有关人员失职,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公司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适用法律、法规或交易所相规则规定等法律法规办理。如监管机构对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有新的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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