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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0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致: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4-485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6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2026年6月10日和 2026年6月1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30日在杭州市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十一楼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钱文海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9:15至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公司总股本为4,573,796,639股(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22日),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38,781,600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不享

有表决权,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535,015,039股。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53名,代表股份2,320,348,812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1.1652%。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公司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议案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12,874,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78%;反对6,996,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5%;弃权477,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2)议案2:2025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13,625,1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02%;反对6,043,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4%;弃权680,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

(3)议案3: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3.01与控股股东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的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187,936,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193%;反对6,877,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74%;弃权710,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7,936,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193%;反对 6,877,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74%;弃权710,2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33%。

议案3.02与其它关联企业的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2,198,653,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03%;反对7,047,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3%;弃权889,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3,828,1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932%;反对7,047,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89%;弃权889,4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79%。

议案3.03与关联自然人的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2,312,645,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80%;反对7,058,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2%;弃权644,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7,820,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601%;反对7,058,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02%;弃权644,3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7%。

(4)议案4: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2,572,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48%;反对7,115,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6%;弃权660,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7,747,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229%;反对7,115,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94%;弃权660,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7%。

(5)议案5: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3,417,2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2%;反对6,552,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3%;弃权379,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8,592,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548%;反对6,552,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12%;弃权379,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0%。

(6)议案6:关于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82,201,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59%;反对36,102,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58%;弃权2,045,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7,375,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894%;反对36,102,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642%;弃权2,045,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64%。

(7)议案7: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1,083,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06%;反对8,408,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3%;弃权857,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6,257,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610%;反对8,408,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05%;弃权857,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5%。

(8)议案8:关于2026年度金融投资规模控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3,661,5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17%;反对6,043,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4%;弃权643,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8,836,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798%;反对6,043,761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10%;弃权643,5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2%。

(9)议案9:关于同意继续投保公司、董事及高管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2,517,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25%;反对 7,078,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50%;弃权753,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7,692,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947%;反对7,078,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00%;弃权753,0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3%。

(10)议案10: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2,312,369,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61%;反对7,567,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1%;弃权412,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7,544,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188%;反对 7,567,1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02%;弃权412,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0%。

(11)议案11:关于2025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2,312,265,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6%;反对7,631,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8%;弃权452,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7,439,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55%;反对7,631,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31%;弃权452,2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4%。

(12)议案12: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2,757,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8%;反对7,126,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1%;弃权464,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7,932,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176%;反对7,126,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49%;弃权464,0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5%。

上述议案3.01、3.02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获通过。

在审议上述议案3至议案12时,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

见证律师:王

卫晓晃

2o)6 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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