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现对
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1次(临时)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审阅本次聘任公司财务总监人员的个人简历,未发现上述人
员存在《公司法》第178条规定的相关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认为,本次聘任公
司财务总监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
聘任人员具备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对以上议案无异议。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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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刘春彦程超英陈维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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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春安程超英陈维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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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彦程超英陈维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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