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核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审核委员会切实对安永华明2023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履行了监督职责。具体情况如下:
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安永华明于1992年9月成立,2012年8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
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截至2023年末拥有合伙人245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
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截至2023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近1800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1500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500人。
安永华明2022年度业务总收入人民币59.0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56.69亿元(含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24.97亿元)。
2022 年度 A 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 138 家,收费总额人民币
9.01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
售业、采矿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家。
(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3次会议,于2023年6月15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为公司2023年度的外部审计机构。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审核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的工作情况根据《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核委员会对安永华明作为公司2023年度的外部审计机构而履行的监督职责情况如下:
1、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中,审核委员会对安永华明的专业
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进行了充分的了
解和审查,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2023年4月
26日,公司2023年度第2次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在安永华明就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审核委员
会与安永明项目组展开了充分的沟通与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其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审计工作,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
2024年3月28日,审核委员会与安永华明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
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计报告进行了充分讨论。2024年3月2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2次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财务报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总体评价
公司审核委员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核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公司审核委员会认为安永华明在执行公司2023年度的各项审计中,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切实地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