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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港股份: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31 00:00 查看全文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好沟通平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和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3-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4-第十二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

-5-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六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

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6-(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接待与推广等活动,主要指公司通过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

构及个人调研、接待及拜访投资者、分析师会议、路演、媒体采

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一对一沟通、股东会、网站、现

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公司需要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可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7-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并做好信

息披露备查登记,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做好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

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

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8-(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危机公关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危机公关事件的范围

(一)突发公共事件:指由于自然灾害、人为因素造成的危

及上市公司生产经营、财产安全、声誉及形象的事件;

(二)基本面危机:业绩大幅下滑、重大诉讼、股票交易异

动、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等不利情势;

(三)诚信危机:媒体负面报道、监管机构处罚、投资者举

报/投诉等影响公司市场形象的不利事件。

第二十五条危机公关事件的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是危机公关事件的常设管理决策机构,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职能部室及所属单位承担具体执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危机公关事件的处理原则

(一)承担责任原则

-9-在危机事件发生后,公司应秉持依法合规、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一时间开展原因剖析、形势研判,厘清责任边界,主动履行法

定及约定义务,积极承担责任,避免引发进一步市场危机,以维护公司的信誉及在公众中的形象。

(二)真诚沟通原则

公司应始终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完整地向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披露相关信息,主动沟通、积极回应,切实维护公司公信力,争取社会公众的理解与信任。

(三)效率第一原则

公司危机公关应急小组应迅速响应、果断处置,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件扩大、升级与蔓延。

(四)系统处理原则

公司在处理一种危机时,须同时警惕其他危机隐患。在进行危机管理时必须系统运作,绝不可顾此失彼。必须辨清本质,着力从根本入手解决问题。

(五)权威证实原则

当危机公关发生后,公司应尽力争取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权威机构的支持,以使公司信誉得到保证。

第二十七条危机公关事件的处理程序

(一)调查掌握事件的原因背景

1.迅速成立以董事长、总经理及相关部门组成的危机公关应

-10-急小组;

2.全面了解事件原因和背景,详细认真做好原始记录;

3.查明事件的现状,是否有扩大的趋势以及对公司、社会产生的影响。

(二)采取正确的对策,以使事件的处理妥善圆满

1.向公司员工通告事件的发生,号召员工同心同德,齐心协力,共同度过;

2.为避免谣言四起,应谨慎地、实事求是地向外界公布事实真相,真诚坦率地面对媒体和公众;

3.如是内部原因引起的危机,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而后调查原因,严肃追责;

4.积极争取权威机构的支持和监督,从而给舆论和公众有力的佐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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