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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港股份: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1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1880证券简称:辽港股份公告编号:临2025-037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39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7/21-2025/7/222025/7/22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6月26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体股东。本次涉及差异化权益分派,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回购专户”)中的股份333707456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公司拟向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39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将按照每股股息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该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于2025年6月26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A股总股本 1874675867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 333707456 股,本次拟参与现金分红的总股数为 18413051214 股,A 股现金分红总金额为440071924.01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4.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1)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2)根据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调整原则: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 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因此,本次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为0.0239元/股。 (3) A 股市场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A 股总股本-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 =18746758670-333707456=18413051214股。 (4) A 股市场用于除权除息测算的每股现金红利=(A 股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 股总股本=(18413051214×0.0239)÷18746758670 ≈0.0235元/股。 (5)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235)÷(1+0)=前收盘价格-0.0235。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7/21-2025/7/222025/7/22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以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所对应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2)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本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39元。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215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 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151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239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中国大连保税区大窑湾新港商务大厦 联系部门: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11-87598729特此公告。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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