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刘春彦先生、程超英女士、陈维曦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刘春彦先生、程超英女士、陈维曦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6年31月26 日
本页无正文,为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签字页。
李国锋 刘彬 魏明晖
本页无正文,为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签字页。
魏明晖
李国锋 刘彬
M 2.7
黄镇洲 杨兵 张弘
刘春彦 程超英 陈维曦
本页无正文,为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签字页。
李国锋 刘彬 魏明晖
杨乒
刘春彦 程超英 陈维曦
本页无正文,为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签字页。
李国锋
刘彬
黄镇洲
杨兵
张弘
程超英
陈维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