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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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2880)有關公眾持股量的公告
遼寧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謹此提述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
於2025年12月17日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有關
持續公眾持股量規定的修訂建議(「建議修訂」)刊發的諮詢總結,以及建議修訂實施後於2026年1月1日生效的經修訂上市規則。
於本公告日期,公眾人士持有的A股及H股約為29.00%。於建議修訂前,本公司一直持續遵守上市規則所訂明的公眾持股量規定。根據建議修訂後上市規則第
19A.28B(2)條的規定,擁有其他上市股份的中國發行人在聯交所上市並由公眾持
有的H股部分必須:(a)達至少10億港元的市值;或(b)佔中國發行人H股所屬類別
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總數的至少5%。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在聯交所上市並由公眾持有的H股市值約為8.03億港元,該等H股約佔本公司H股所屬類別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總數的3.67%,未能符合建議修訂後上市規則所載的最低公眾持股量規定(「最低公眾持股量規定」)。
本公司正考慮一切符合股東利益之可行方案以使本公司的公眾持股量符合最低公
眾持股量規定,包括但不限於:(1)由本公司主要股東向公眾人士出售其持有的本公司H股(「方案一」);(2)向公眾人士增發H股(「方案二」);及(3)回購並註銷本
公司A股(「方案三」)等。就方案一,由於本公司股份價格變化,出售本公司H股不符合一般商業邏輯,本公司主要股東近期出售H股的可能性較低;就方案二,本公司增發股份受有關保護國有資產規則及國企監管審核程序規限,目前難以落實;就方案三,經初步測算,本公司回購及註銷的A股數量需較大方能符合最低公眾持股量規定,亦不具備現實可行性。本公司仍將採取積極行動以尋求可行方案從而盡快符合最低公眾持股量規定。例如,本公司將持續與股東溝通,並聯繫專業顧問,以尋求有效解決方案。
1本公司已就前述暫不符合最低公眾持股量規定的情形向聯交所進行諮詢,聯交所
同意本公司暫時維持過渡期安排以恢復公眾持股量以符合最低公眾持股量規定,惟本公司需在過渡期內積極尋求可行方案以盡快符合最低公眾持股量規定。
只要本公司仍不符合上市規則第19A.28B(2)條的規定,本公司將:(1)根據上市規
則第19A.28E(1)(a)條的規定,持續尋求可行方案以盡早重新符合最低公眾持股量規定;(2)遵守上市規則中關於披露公眾持股量的其它相關規定,包括根據上市規
則第19A.28D條的規定於月報表及年報中進行披露,以及根據上市規則第19A.28E
條的規定刊發每月進展公告;及(3)根據上市規則第19A.28E條的規定,除非本公司可證明存在特殊情況,否則不會進行任何可能進一步降低其公眾持股量百分比的行動。只要本公司仍不符合上市規則第19A.28B(2)條的規定,根據上市規則第
19A.28E條的規定,本公司各名董事將不會,並將盡其最大努力確保其緊密聯繫
人不會採取任何可能進一步降低本公司公眾持股量百分比的行動,除非其能證明存在特殊情況。
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
承董事會命遼寧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李國鋒董事長中國遼寧省大連市二零二六年二月四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成員是:
執行董事:李國鋒及魏明暉
非執行董事:劉彬、黃鎮洲及楊兵
職工代表董事:張弘
獨立非執行董事:劉春彥、程超英及陳維曦* 本公司根據修改前的香港公司條例第XI部(即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生效之香港公司條
例第十六部)登記為非香港公司,英文名稱為「Liaoning Port Co. Ltd.」。
*僅供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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