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2年10月2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临时)
审议通过2016年10月1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临
时)第一次修订2019年8月2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定期)第二次修订2021年5月1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
六十八次会议(临时)第三次修订2026年6月2日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临时)第四次修订)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决策执行机制,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确保公司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有效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执委会为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执委会下设若干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对执委会负责,定期向执委会汇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执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执委会主
任由董事长担任,执委会副主任由总经理(总裁)担任。执委会委员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或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四条执委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续聘。执委会委员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五条执委会主任负责主持执委会工作,主要职责为:
2(一)组织并确保执委会有效运作及履行职责;
(二)召集并主持执委会会议;
(三)提名执委会下设管理委员会成员;
(四)确保执委会成员了解执委会所讨论事项,并保证
各成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五)安排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执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贯彻执行董事会确定
的公司经营方针,决定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财务预算方案;
(三)拟订公司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拟订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方案及发行债券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拟订公司经营计划及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方案,并按权限报董事会批准;
(七)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八)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对全面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确保董事会风险管理相关要求有效落实;
(十)制定和批准职工薪酬方案和奖惩方案;
3(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执委会委员分管公司业务时,以公司相关会议
决议或纪要方式明确分工、划分职责。同时分管两项以上业务或存在交叉分管时,不能存在利益冲突,须遵守隔离墙制度。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八条执委会会议由执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执委会
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和主持时,授权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执委会会议通知及材料应提前发给参会人员。
第十条执委会会议由执委会委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公司董事会、纪委有关人员可以列席执委会会议。
第十一条执委会会议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实行主任负责制。
执委会决策重大问题应履行党委前置研究程序。
第十二条执委会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记录的内
容主要包括会别、会次、时间、地点、主持人、委员出席会
议情况、列席人员姓名、会议审议事项、主要发言情况及会议决议情况等。
第十三条执委会会议纪要或决议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四条执委会会议记录、纪要和决议保存20年。
第十五条执委会成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严守秘密,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人员泄露会议内容。
4第五章执委会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执委会下设若干管
理委员会,各管理委员会对执委会负责,定期向执委会汇报工作。
第十七条执委会各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如有)
及委员由执委会主任提名,执委会批准。
第十八条各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并按
照议事规则履行职责,议事规则经执委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须
报执委会主任,执委会主任可对各管理委员会议定事项行使否决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办公室是执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
执委会会议安排、会议记录、纪要或决议印发、文件保管和决议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具体内容与本规
则生效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规范的所有人员应当积极践行“五要五不”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全面贯彻以“合规、诚信、专业、稳健”为核心的行业文化理念,严格遵守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廉洁从业和诚信从业要求,深入落实“十个
5坚持、十个反对”的行业荣辱观主动承担相应诚信从业主体责任,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则的,按照公司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本议事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执委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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